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公職藥師 行政法、藥事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4題
隨著消費型態改變,網路購物已成為民眾生活的日常,衛生福利部於104 年公告網路零售藥品之注意事項,請說明: 該公告中開放那類藥品可在網路零售?(5分) 若要在網…
題目
隨著消費型態改變,網路購物已成為民眾生活的日常,衛生福利部於104 年公告網路零售藥品之注意事項,請說明: 該公告中開放那類藥品可在網路零售?(5分) 若要在網路零售前述藥品須符合那些資格?(5分) 又該公告中所指機構業者及網路平台業者應遵循那些事項或規定? (10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開放品項:依衛生福利部104年公告之網路零售藥品注意事項,網路零售以「乙類成藥」為限,處方藥、指示藥及甲類成藥均不得於網路販售。乙類成藥係成藥中藥性較溫和、安全性較高者,依藥事法規定本得由百貨店、雜貨店及餐旅服務商販賣,風險相對可控,故放寬其得於網路零售。
- 二、藥商資格:網路零售乙類成藥者,須為依藥事法第27條取得藥商許可執照之藥品販賣業者,並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網路販售;未取得藥商資格之個人或一般商家,不得於網路販售藥品。此即「實體藥商、網路延伸」之管理架構,目的在使責任主體明確可追蹤。
- 三、機構業者應遵循事項:藥商應於網站明顯處揭示藥商名稱、地址、許可執照字號及負責藥師或藥劑生姓名、執業執照字號;不得為誇大、不實或涉及醫療效能之宣稱;應提供消費者諮詢與申訴管道;應保存交易紀錄以備查核;不得以搭售、贈品或折扣等方式促銷藥品,並應遵守藥事法關於標示與廣告之規定。
- 四、網路平台業者之責任:平台業者應建立賣方身分驗證機制,確認刊登者為合法藥商並留存許可執照;應設置藥品專區並清楚標示;發現違規刊登處方藥或偽藥、禁藥、劣藥者,應立即下架並通報主管機關;應配合主管機關稽查並提供交易資料;並應於服務條款明定違規處理與停權機制。
- 五、限制與建議:網路零售無法確認消費者年齡、無法提供面對面藥事照護,亦難以查核真偽,故僅開放低風險品項。建議主管機關定期抽查平台、建立跨部會聯合稽查、強化消費者教育與檢舉機制,並依風險評估定期檢討開放範圍,以在便利性與用藥安全間取得平衡。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