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公職藥師 行政法、藥事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3題
王小明在某醫學中心擔任藥師,因朋友拜託小明藥師去附近藥局支援。 就藥師法第11 條,對藥師執業的規定為何?小明藥師在那些情形下,得 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20…
題目
王小明在某醫學中心擔任藥師,因朋友拜託小明藥師去附近藥局支援。 就藥師法第11 條,對藥師執業的規定為何?小明藥師在那些情形下,得 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原則規定:藥師法第11條明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藥事服務品質與用藥安全,並使主管機關得以掌握藥師執業動態、落實稽查管理。小明既於醫學中心完成執業登記,其執業處所即為該醫學中心,原則上不得另於附近藥局執行藥師業務。
- 二、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之情形:現行條文設有例外,於一定要件下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主要包括:(1)經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於醫療機構或藥局間相互支援;(2)因急救或緊急醫療救護之需要;(3)配合公共衛生政策或傳染病防治,經主管機關調派或指定辦理;(4)執行藥事照護、教學、研究、臨床試驗等經核准之業務;(5)於偏遠、山地、離島等地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各款款次及要件應以最新公告條文核對。
- 三、本案適用:小明受朋友之託至附近藥局支援,若未經事先報請原發給執業執照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即不該當前開例外,仍違反一處執業原則;反之,若已依規定完成報備,且於核准之期間、範圍內支援,則屬合法。支援期間之長短、是否影響原執業處所之藥事服務,亦為核准時之考量因素。
- 四、程序與法律效果:支援應由藥師或雙方機構檢具資料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申請,並留存支援紀錄以備查核;未經核准擅自於他處執行業務者,除依藥師法罰則章處以罰鍰外,亦可能涉及醫療機構或藥局之管理責任。建議小明先確認支援是否已完成報備程序,避免因人情請託而觸法。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