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公職藥師 行政法、藥事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2題
第三次:7 萬元至200 萬元。四、每增加1 次裁處,罰鍰加重2 萬元。五、每 增加1 品項罰鍰加重1 萬元。」
題目
第三次:7 萬元至200 萬元。四、每增加1 次裁處,罰鍰加重2 萬元。五、每 增加1 品項罰鍰加重1 萬元。」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題幹狀態說明:本題所載內容實為T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附表項次19之接續文字(第三次7萬元至200萬元、每增加1次裁處加重2萬元、每增加1品項加重1萬元),並無獨立之設問,屬題幹缺漏。以下就該裁罰基準之法律性質、內容與適用界限說明,供考生據以延伸作答。
- 二、法律性質:裁罰基準係主管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行使裁量權,就違反藥事法案件之裁罰所訂定之一般性規定,性質上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之裁量基準(行政規則),對外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基於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與平等原則,機關原則上應一體適用,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恣意偏離。
- 三、內容解析:該基準以「第一次3萬元至100萬元、第二次5萬元至150萬元、第三次7萬元至200萬元」設定級距,並以「每增加1次裁處加重2萬元」、「每增加1品項加重1萬元」為累進加重因子,目的在反映行為次數與違規規模之差異,使裁罰與違反義務之嚴重性相當。
- 四、適用界限:裁量基準不得逾越藥事法第92條第1項所定200萬元上限,亦不得低於3萬元下限;適用時仍須遵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並保留個案特殊情狀之調整空間。若機械累加致逾法定額度,或未區分一行為與數行為,即構成裁量濫用。
- 五、結論:本題因題幹資料缺漏,無法得出唯一之裁罰數值;考生宜先指明題目缺漏,再就裁量基準之效力與界限論述,並回歸藥事法第92條第1項法定額度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26條規定綜合判斷。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