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一般民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
第1題
地方政府組織可以根據其行政與立法兩者組成方式的不同,而區分為權 力一元制與權力分立制。請闡述上述兩種地方政府組織之制度設計,並 分別指出兩種制度設計之優點?(2…
題目
地方政府組織可以根據其行政與立法兩者組成方式的不同,而區分為權 力一元制與權力分立制。請闡述上述兩種地方政府組織之制度設計,並 分別指出兩種制度設計之優點?(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地方政府組織依行政權與立法權之產生方式、相互關係及課責途徑,可分為權力一元制(fusion of powers)與權力分立制(separation of powers)。前者強調行政與立法同源或合一,後者強調分別民選、相互制衡;我國直轄市、縣(市)採首長與議會分別選舉,較接近分立制。
- 二、權力一元制之設計,係由議會產生行政機關並對議會負責,或由民選委員會同時掌理立法與行政。英國地方議會委員會制、美國委員制(commission plan)為典型;議會掌握預算、人事與監督,行政權與立法權界線模糊,強調議會至上、集體決策與政策執行一體。
- 三、一元制之優點在於權責集中、決策與執行一體,可減少行政立法對立與預算僵局;政策協調成本較低、回應速度較快;課責對象明確,議會可即時監督;人事與資源亦較易整合,適合規模較小或重視執行效率之地方政府。惟仍須外部透明與監督,以免議會專斷。
- 四、權力分立制之設計,係地方行政首長與議會議員分別由選民直接選舉,各有固定任期與民意基礎;行政首長掌執行、人事與預算編制,議會掌立法、預算審議與監督,並以質詢、覆議等機制相互制衡。美國市長—議會制(mayor-council)及我國地方自治運作均具此特徵。
- 五、分立制之優點,在於行政與立法各有直接民意基礎,可提升代表性與正當性;相互制衡能防止行政專斷與議會濫權;政策討論較公開,多元利益與少數意見較易表達;任期保障亦使行政較穩定。惟易生僵局與權責不清,須賴協商、法制與政黨自律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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