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客家事務行政 客家政治與經濟
第1題
客家基本法第3 條第2 項明定國家應保障人民使用客語的語言權利。請 就語言人權角度,說明政府有那些具體作為,以實現人民的客語權利? (25 分)
題目
客家基本法第3 條第2 項明定國家應保障人民使用客語的語言權利。請 就語言人權角度,說明政府有那些具體作為,以實現人民的客語權利?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語言人權的規範基礎:語言人權屬少數群體權利,源自《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7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及1992年聯合國《少數群體權利宣言》;歐洲《區域或少數民族語言憲章》更細分教育、司法、行政、媒體等領域義務。其內涵包含個人使用母語的自由與群體語言存續的集體權,要求國家積極提供給付,而不僅是消極不歧視。
- 二、法制層面:客家基本法第3條第2項宣示國家保障客語使用權,並課予政府積極義務;2019年《國家語言發展法》將客語列為國家語言,明定語言平等與不得歧視,要求建立語言調查、復振計畫及專責機制。另可參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的立法模式,而客家語言發展專法與客語在重點發展區的通行語地位,是補強語言人權的關鍵。
- 三、教育與家庭復振:從客語生活學校、國中小本土語言課程、高中客語選修,到幼兒園客語沉浸式教學與語言巢(language nest)模式,重建家庭與社區的自然傳承場域;並以客語師資培育、教學支援人員、能力認證與獎勵制度,確保教學品質與人力供給,使客語由課程科目回到生活語言。
- 四、公共服務與媒體:營造客語無障礙環境,如公務機關客語服務櫃檯、會議口譯、雙語標示與認證加薪加分;客家電視台、講客廣播電台、客語配音與字幕、數位語料庫及輸入法,提升客語在公共領域的能見度與現代性,使其成為可用、好用的公共語言。
- 五、限制與精進:客語仍面臨家庭使用域萎縮、城鄉與世代落差、認證與實際使用脫節等困境。語言人權的落實在於從學校回到家庭、從政策走進生活;建議建立語言使用調查與成效評估、強化跨部會協力、保障四海大平安等腔調平等,並將語言權納入人權影響評估。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