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客家事務行政 客家政治與經濟考古題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客家事務行政 客家政治與經濟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客家基本法第3 條第2 項明定國家應保障人民使用客語的語言權利。請
就語言人權角度,說明政府有那些具體作為,以實現人民的客語權利?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語言人權的規範基礎:語言人權屬少數群體權利,源自《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7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及1992年聯合國《少數群體權利宣言》;歐洲《區域或少數民族語言憲章》更細分教育、司法、行政、媒體等領域義務。其內涵包含個人使用母語的自由與群體語言存續的集體權,要求國家積極提供給付,而不僅是消極不歧視。
- 二、法制層面:客家基本法第3條第2項宣示國家保障客語使用權,並課予政府積極義務;2019年《國家語言發展法》將客語列為國家語言,明定語言平等與不得歧視,要求建立語言調查、復振計畫及專責機制。另可參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的立法模式,而客家語言發展專法與客語在重點發展區的通行語地位,是補強語言人權的關鍵。
- 三、教育與家庭復振:從客語生活學校、國中小本土語言課程、高中客語選修,到幼兒園客語沉浸式教學與語言巢(language nest)模式,重建家庭與社區的自然傳承場域;並以客語師資培育、教學支援人員、能力認證與獎勵制度,確保教學品質與人力供給,使客語由課程科目回到生活語言。
- 四、公共服務與媒體:營造客語無障礙環境,如公務機關客語服務櫃檯、會議口譯、雙語標示與認證加薪加分;客家電視台、講客廣播電台、客語配音與字幕、數位語料庫及輸入法,提升客語在公共領域的能見度與現代性,使其成為可用、好用的公共語言。
- 五、限制與精進:客語仍面臨家庭使用域萎縮、城鄉與世代落差、認證與實際使用脫節等困境。語言人權的落實在於從學校回到家庭、從政策走進生活;建議建立語言使用調查與成效評估、強化跨部會協力、保障四海大平安等腔調平等,並將語言權納入人權影響評估。
客家委員會報經行政院核定的「國家客家發展計畫」,以「族群主流化」
為核心理念,意欲將客家議題從政策主流化導入族群實體主流化。請說
明族群主流化的理論概念、法制基礎,並討論族群主流化所欲處理的政
策問題為何?政策工具又有那些?(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理論概念:族群主流化(ethnic mainstreaming)是借用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的概念,源自1995年北京世界婦女大會與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1997年的定義,指在政策規劃、執行、監督與評估各階段納入族群敏感度與差異影響分析,使族群議題成為各級政府與各部會的日常工作,而不是特定機關的專責業務。
- 二、從政策主流化到實體主流化:政策主流化指客家事務進入國家議程、取得法制與預算地位;實體主流化則進一步要求客家作為族群實體被正視,包括族群認同、語言文化與集體權的實質保障,避免僅在節慶或象徵儀式中被看見,卻在資源分配與決策結構中仍被邊緣化。
- 三、法制基礎:憲法第5條、第7條平等原則與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多元文化條款,構成族群主流化的憲法委託;客家基本法明定保障客家語言文化、設置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國家語言發展法確立語言平等;《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兩公約及CEDAW施行法,提供國際人權規範的內國法依據。
- 四、所欲處理的政策問題:包括客家事務的孤島化與資源碎片化、族群統計與影響評估不足形成政策盲區、客語公共能見度低落與認同流失、客家文化被樣板化與商品化、南北客庄發展落差,以及多元族群間的資源競合與承認政治問題。
- 五、政策工具:法制工具(專法、自治條例)、組織工具(客委會、行政院跨部會平台、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經濟工具(補助、獎勵、客庄創生、浪漫臺三線)、資訊工具(族群統計、族群影響評估、政策白皮書)、培力工具(族群主流化訓練、客語認證)與網絡工具(公民參與、返鄉青年),並應建立管考與責任機制。
地方文化產業化及產業文化化,可做為發展客家特色文化產業的路徑。
請說明「文化產業化」、「產業文化化」的概念,並舉二個案例,說明如
何發展客家特色文化產業?(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概念界定:文化產業化指將文化資產、技藝、節慶與生活風格,透過產品設計、品牌、授權與通路,轉化為可交易的商品與服務,強調文化的經濟價值;產業文化化則指既有農林漁牧或製造產業注入文化敘事、美學與體驗,提升附加價值。兩者互為循環,構成文化經濟(cultural economy)的兩端。
- 二、理論脈絡:此途徑回應文化工業(culture industry)的批判,主張文化不只是被消費的符號,更是地方再生產的資本;Throsby區分文化價值與經濟價值,Pine與Gilmore的體驗經濟(experience economy)說明故事、氛圍與參與如何創造溢價。惟須避免去脈絡化與觀光凝視(tourist gaze)造成的文化扁平化。
- 三、案例一(文化產業化):客家桐花祭將油桐花由山林景觀轉化為族群文化符號,透過節慶策展、桐花文創商品、授權聯名、賞桐遊程與通路整合,帶動客庄觀光與地方收益;其限制在於符號與常民生活的連結薄弱、淡旺季落差及收益集中於少數業者,宜回歸客庄生活脈絡與在地參與。
- 四、案例二(產業文化化):北埔、峨眉的東方美人茶以客家製茶技藝、茶園生態與故事行銷為核心,結合有機認證、茶席體驗、小旅行與品牌包裝,使農產品升級為文化體驗;美濃油紙傘亦從民生用品轉為工藝體驗與文創商品,展現技藝保存與產業加值的雙軌並進。
- 五、政策建議:建立地方文化產業鏈與共同品牌、培力返鄉青年與社區組織、健全收益分配與智慧財產權輔導、以文化影響評估避免過度商品化,並結合客庄創生、浪漫臺三線等政策工具,使文化產業化與產業文化化相輔相成。
以祭祀祖先為目的所設立的「祭祀公業」,客家人以「祖嘗」、「嘗」稱
之。請說明祭祀公業對客家社會的意義,並討論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如
何處理祭祀公業派下員男女平權議題?(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宗族與經濟意義: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由設立人捐資購置田產、以孳息支應祭典的宗族共有財產;客家人稱祖嘗或嘗,如公嘗、嘗會。其功能在維繫宗族組織、提供祭祖與修祠經費、資助子弟教育與賑濟,並形成地方社會的經濟與權力網絡,是客家宗族社會的重要制度。
- 二、文化與社會意義:嘗會透過吃會、祭典、族譜編修與嘗田管理,再生產宗族認同與倫理秩序;在日治土地調查與戰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衝擊下,嘗田規模縮減,但祖嘗仍是客家地方記憶與宗族凝聚的象徵,也是理解客庄社會結構與地方治理的關鍵。
- 三、法制框架:祭祀公業條例(2008年施行)建立申報、派下現員名冊公告、異議與法人化(祭祀公業法人、財團法人)機制;派下權原則上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時依條例第4條以男系子孫為原則,形成性別差別待遇爭議。民法公同共有與土地法第34條之1亦規範其財產處分。
- 四、平權爭議與釋憲:釋字第728號認為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公業依規約決定派下員,尚不違反平等權,但理由書要求立法者與時俱進檢討;CEDAW第5條、第16條及施行法第2條課予國家消除家庭與文化習俗中性別歧視之義務,使宗族自治與性別平等形成緊張關係。
- 五、處理途徑:短期由地方政府輔導修正規約、放寬女性派下員資格並提供調處;中期推動修法,明定新設公業派下員不分性別、既有公業限期調整並設過渡與救濟機制;長期以性別影響評估、宗族對話與教育宣導,並保障女性派下權的訴訟救濟,在私法自治與實質平等間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