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1題

16 歲的甲經祖母贈與一間海濱別墅A 屋,甲與乙父、丙母就A 屋用途 召開家庭會議。甲表示應將A 屋出租,以租金所得作為未來留學基金。 乙、丙則評估出租之實益不…

題目

16 歲的甲經祖母贈與一間海濱別墅A 屋,甲與乙父、丙母就A 屋用途 召開家庭會議。甲表示應將A 屋出租,以租金所得作為未來留學基金。 乙、丙則評估出租之實益不大,不如留供未來全家度假之需;縱要出租, 租金應支付乙跑車改裝及丙定期美容之費用,甲則對此規劃感到不悅。 試問:甲、乙、丙的主張,何者有法律依據?(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於16歲時受祖母贈與A屋,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3條第2項)。受贈與係純獲法律上利益,依民法第77條但書,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A屋經移轉登記後,甲取得所有權,並屬其因贈與無償取得之特有財產(民法第1087條)。
  • 二、依民法第1088條第1項,A屋由乙、丙共同管理;同條第2項賦予父母使用、收益權,但處分須為子女利益。父母得基於管理權評估是否出租,故乙、丙主張「出租實益不大、暫留供全家度假」,原則上屬管理裁量,惟仍應受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拘束,不得濫用。
  • 三、甲主張出租並以租金作為留學基金:租金為A屋之法定孳息,應供甲之利益使用;以之籌措留學基金,符合甲之利益。惟租賃契約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亦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依民法第77條本文,甲須得乙、丙允許,不得單獨決定;未經允許所訂契約,依第79條效力未定。
  • 四、乙、丙主張租金支付乙跑車改裝及丙定期美容費用,顯非為甲之利益,與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所揭示之保護意旨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有違,構成親權之濫用。甲之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得依民法第1090條糾正,糾正無效時得請求法院停止其親權之一部或全部。
  • 五、結論:甲之「租金應供其留學基金」有法律依據,但「應出租」須經父母同意;乙、丙「暫不出租」有管理權依據,「租金供個人享樂」則無依據。若父母無正當理由長期拒絕出租,致甲無法收益,仍可能構成親權濫用,應依個案判斷。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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