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2題
甲男、乙女戀愛許久,準備步入婚姻。甲雖喜歡乙,但擔心乙婚後揮霍 無度,致影響家庭財務。試問:甲乙婚後採用何種夫妻財產制對甲相對 有利?雙方在財產上除了夫妻財產制…
題目
甲男、乙女戀愛許久,準備步入婚姻。甲雖喜歡乙,但擔心乙婚後揮霍 無度,致影響家庭財務。試問:甲乙婚後採用何種夫妻財產制對甲相對 有利?雙方在財產上除了夫妻財產制外,尚因婚姻而發生何種法律關 係?(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又有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第1031條、第1044條)。甲擔心乙婚後揮霍,原則上以「分別財產制」對甲較有利,因夫妻各保有其財產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乙之消費及債務原則上不及於甲之財產。
- 二、在法定財產制下,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得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1);乙若揮霍致其婚後財產減少,反而可能向甲請求差額,對甲不利。共同財產制則將夫妻財產及所得合併為公同共有(第1031條),乙之浪費可能侵蝕共同財產,亦非有利。
- 三、採分別財產制須以書面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民法第1007條),並辦理登記,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第1008條)。惟分別財產制僅在財產歸屬與債務清償上分離,不能免除甲之家庭生活費用分擔及夫妻扶養義務;乙之債權人亦僅能就乙之財產取償(第1023條)。
- 四、除夫妻財產制外,婚姻在財產上尚發生家庭生活費用負擔關係:依民法第1003條之1,夫妻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對外並負連帶責任;以及日常家務代理關係:依第1003條,夫妻互為代理人,濫用時得限制,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五、此外,夫妻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116條之1);配偶互為當然繼承人(第1138條),並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相關權利。甲宜於婚前與乙以書面約定分別財產制並完成登記,同時就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明確約定,以兼顧婚姻生活與財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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