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4題

甲死前1 年把價值新臺幣(下同)1 億元的房屋A 送給妻乙,甲死後對 丙負債1 億1 千萬元,但未留下有價值的遺產。丙嗣對A 屋主張權利, 但乙主張A 屋甫於不…

題目

甲死前1 年把價值新臺幣(下同)1 億元的房屋A 送給妻乙,甲死後對 丙負債1 億1 千萬元,但未留下有價值的遺產。丙嗣對A 屋主張權利, 但乙主張A 屋甫於不久前滅失而不復存在,故丙的主張無理由。試問: 從民法繼承編的角度,乙丙雙方的法律關係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乙為甲之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為甲之當然繼承人;甲死亡後,乙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對甲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甲未留下有價值遺產,原則上乙僅負限定責任,惟應進一步檢討民法第1148條之1之適用。
  • 二、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甲於死亡前一年將價值1億元之A屋贈與乙,符合「繼承開始前二年內」之要件,A屋應視為乙之所得遺產,不因A屋已滅失而免除。
  • 三、同條第2項明定,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故A屋雖已滅失,仍應以贈與時價值1億元計算,乙不得以「A屋已不存在」為由抗辯。丙對乙之主張,於1億元範圍內有理由。
  • 四、甲對丙之債務為1億1千萬元,乙之所得遺產僅1億元,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限定責任,乙僅於1億元範圍內負清償責任,超過之1千萬元乙不負個人清償責任。惟若乙有隱匿遺產、虛偽陳述等情事,可能另依民法第1163條喪失限定利益,應個案認定。
  • 五、小結:乙主張A屋滅失故丙無權主張,於繼承編上無理由;A屋之價額仍計入乙之所得遺產,丙得請求乙在1億元限度內清償,乙僅就該限度負有限責任。本題未見乙拋棄繼承之事實,故應以乙為繼承人處理。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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