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3題

乙利用網路購物向甲購買一台二手家用電子遊戲機。該遊戲機若買全新 貨品,包裝常內含遊戲機主機、電源線及遙控手把兩支。但乙收到快遞 包裝盒時,發現甲只寄送遊戲機主機…

題目

乙利用網路購物向甲購買一台二手家用電子遊戲機。該遊戲機若買全新 貨品,包裝常內含遊戲機主機、電源線及遙控手把兩支。但乙收到快遞 包裝盒時,發現甲只寄送遊戲機主機,並未寄送電源線及遙控手把。嗣 乙向甲反應上情,甲回稱在網路平台上只提到出賣二手家用電子遊戲機 一台,並未提供電源線及遙控手把的圖片或說明,因此上述物品不在雙 方交易範圍內。乙堅持依電子遊戲機買賣常態,均應附電源線及手把。 試問:何人主張為有理由?(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本題涉及主物與從物之關係。依民法第68條第1項,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遊戲機主機為主要給付標的,電源線及遙控手把並非主機之成分,卻係操作遊戲機所不可或缺或通常輔助其效用之物,若與主機同屬甲所有,即屬從物。
  • 二、依民法第68條第2項,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甲出賣並交付遊戲機主機,係就主物為處分,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交易上有排除從物之特別習慣外,其效力及於電源線及遙控手把。甲不得僅以網路刊登內容未附圖片或未特別說明,即主張從物不在買賣範圍。
  • 三、甲抗辯平台上只提到二手遊戲機一台,未提供電源線及手把圖片或說明,僅屬契約文件之省略,並非明示排除從物;沉默或未記載,不能逕解為拋棄從物。反之,乙主張依電子遊戲機買賣常態應附電源線及手把,與從物之法律性質相符,應認乙之主張有理由。
  • 四、惟若甲能證明雙方曾明確約定「只賣主機、不含配件」,或二手市場就該機型確有「主機與配件分開計價」之特別交易習慣,則依民法第68條第1項但書及契約解釋,配件即可能不在給付範圍。本題事實未見此等約定或習慣,故應為有利於乙之解釋;甲未交付從物,乙並得依債務不履行相關規定請求補交或救濟。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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