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題

某甲由於成為外國人配偶而喪失國籍,若其欲申請回復國籍,請問應符 合那些要件與程序?(25 分)

題目

某甲由於成為外國人配偶而喪失國籍,若其欲申請回復國籍,請問應符 合那些要件與程序?(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前提與法律依據:國籍法第14條規定,因第11條第1項第2款「為外國人之配偶」而喪失國籍者,須其婚姻關係消滅,始得申請回復。婚姻關係消滅包括配偶死亡、離婚、婚姻經撤銷等;若婚姻仍存續,原則上不得以該款回復,故甲應先確認婚姻狀態並取得喪失國籍證明。
  • 二、積極要件:依國籍法第15條準用第3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甲須年滿十八歲,且依中華民國法律及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有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並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 三、申請程序:甲應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提出回復國籍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內政部許可;在國外者,向駐外館處申請。應備申請書、喪失國籍證明、婚姻關係消滅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財力及語言能力證明、護照或居留證、照片、印章等。
  • 四、文件驗證與補正:國外作成之婚姻、離婚、死亡或無犯罪紀錄證明,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並附中文譯本;文件不全者,戶政事務所應一次告知補正,逾期未補正得駁回。喪失國籍證明遺失者,得向內政部申請補發或調閱原許可資料。
  • 五、許可後效力:經內政部許可回復國籍後,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應持許可證明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請領國民身分證,並得據以申請護照。回復國籍不當然回復原戶籍或原姓名,仍須依戶籍法及姓名條例辦理;不服否准處分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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