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考古題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某甲由於成為外國人配偶而喪失國籍,若其欲申請回復國籍,請問應符 合那些要件與程序?(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前提與法律依據:國籍法第14條規定,因第11條第1項第2款「為外國人之配偶」而喪失國籍者,須其婚姻關係消滅,始得申請回復。婚姻關係消滅包括配偶死亡、離婚、婚姻經撤銷等;若婚姻仍存續,原則上不得以該款回復,故甲應先確認婚姻狀態並取得喪失國籍證明。
  • 二、積極要件:依國籍法第15條準用第3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甲須年滿十八歲,且依中華民國法律及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有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並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 三、申請程序:甲應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提出回復國籍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內政部許可;在國外者,向駐外館處申請。應備申請書、喪失國籍證明、婚姻關係消滅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財力及語言能力證明、護照或居留證、照片、印章等。
  • 四、文件驗證與補正:國外作成之婚姻、離婚、死亡或無犯罪紀錄證明,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並附中文譯本;文件不全者,戶政事務所應一次告知補正,逾期未補正得駁回。喪失國籍證明遺失者,得向內政部申請補發或調閱原許可資料。
  • 五、許可後效力:經內政部許可回復國籍後,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應持許可證明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請領國民身分證,並得據以申請護照。回復國籍不當然回復原戶籍或原姓名,仍須依戶籍法及姓名條例辦理;不服否准處分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2題

姓名條例第1 條第1 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 本名,並以一個為限」。請申述本名對於國民的重要性,以及變更本名的 要件與效力。(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本名之法律地位:姓名條例第1條第1項明定國民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且以一個為限,確立本名之唯一性與公示性。本名為人格權之核心,受民法第19條、第195條保護,並作為親屬、繼承、婚姻、選舉、稅務、金融及不動產登記等權利義務歸屬之基準。
  • 二、本名之社會功能:本名表徵個人同一性與尊嚴,使國家得以建立戶籍、人口統計、司法追訴及社會安全制度;亦使交易相對人得信賴戶籍登記,維護交易安全。姓名並承載家族傳承、族群認同與文化意義,故本名之變更不宜任意為之。
  • 三、改姓要件:依姓名條例規定,因被認領、被收養、終止收養、原住民身分回復等法定事由,得申請改姓。改姓涉及親屬關係之變動,應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檢附足資證明之文件,經戶籍登記後生效。
  • 四、改名與更改姓名要件:改名以同名同姓、與三親等內直系尊親屬同名、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等為限,並有次數限制;更改姓名則限於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出家還俗、執行公務必要等情形。申請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經戶政事務所審查登記。
  • 五、變更之效力與限制:變更本名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生效,戶政事務所應換發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並通報相關機關;舊名所為之法律行為不因改名而當然失效,但證件、帳戶、不動產登記等應配合更正。變更仍受文字、公序良俗及次數限制,否准處分得提訴願、行政訴訟。

第3題

某甲結婚後與配偶遷入新居,從而欲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若您是承辦人, 請問應採行那些作為或程序,以完成此工作?(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先確認登記類型:初設戶籍登記適用於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若甲原已有戶籍,結婚後遷入新居僅屬遷入登記,同一鄉(鎮、市、區)內則為住址變更登記。承辦人應先查明甲之戶籍資料,避免將遷入登記誤辦為初設戶籍。
  • 二、申請人與管轄機關:初設戶籍應由本人或戶長向新居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受託人身分證及印章。若甲為外籍配偶,須先取得歸化或回復國籍許可;若為大陸地區人民,須取得定居證,始得辦理初設戶籍。
  • 三、應備文件:申請書、身分證明或入境證件、歸化或回復國籍許可證明、結婚證明、配偶戶籍資料、設籍地址證明(房屋所有權狀、租賃契約、水電費單或房屋稅單)、最近二年內彩色相片、印章及規費。國外文件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並附中文譯本。
  • 四、查驗與登記:承辦人應核對人別、國籍、婚姻狀態、設籍地址及居住事實,必要時實地查訪;確認無誤後登錄戶籍資料,編配統一編號,將甲設籍於新居,如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應同時辦理,配偶並應辦理遷入登記。文件不全者,應一次告知補正。
  • 五、核發與通報:完成登記後,核發戶口名簿及國民身分證,並通報健保、稅捐、監理、選務等機關;規費依規定收取。當事人對駁回處分不服者,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承辦人並應注意人籍合一原則,不得為無居住事實之虛偽設籍。

第4題

某本國A 公司發現其產品遭境外人士甲藉由網路散播不實訊息,以致侵 害該產品消費者權益而擬向甲求償。若您接受A 公司委託向甲求償,請 問您應向A 公司提出何種建議,以順利達成目標?(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釐清請求權與當事人適格:A公司應先確認自身受侵害之法益,如商譽、信用或營業利益,不能逕以「消費者權益受損」代替消費者求償。若甲為競爭事業,得依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29條、第30條請求除去侵害及損害賠償;否則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請求,並得視情形依刑法第310條、第313條提出告訴。
  • 二、國際管轄與準據法: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5條,侵權行為地(含結果發生地)在我國者,我國法院得行使管轄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以侵權行為地法為準,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從其規定。若涉不公平競爭或人格權侵害,分別適用第27條、第28條,起訴時應表明涉外連結因素。
  • 三、證據保全與損害控制:應立即以公證、時間戳記或截圖保存網頁、URL、發布時間、瀏覽與轉發紀錄、消費者投訴及銷售損失資料;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要求甲下架、更正、道歉;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聲請證據保全,並視情形聲請假扣押或定暫時狀態處分,通知平台移除內容。
  • 四、跨境送達與判決執行:應先調查甲之國籍、住所及財產;甲在我國有財產者,取得執行名義後得強制執行;無財產者,評估在甲所在國起訴,或於取得我國確定判決後,依該國法律聲請承認與執行,並注意互惠、公序良俗及送達程序;外國判決在我國執行,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審查。
  • 五、風險評估與訴訟策略:網路言論涉及消費者保護與公共議題,甲可能抗辯言論真實、合理評論或言論自由,A公司須舉證不實、故意過失、因果關係及損害額;消費者本身則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第50條由消保團體提起團體訴訟。建議先發函、平台下架、保全證據,再依資產分布選擇管轄法院,並評估訴訟成本與商譽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