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題
姓名條例第1 條第1 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 本名,並以一個為限」。請申述本名對於國民的重要性,以及變更本名的 要件與效力。(25 分)
題目
姓名條例第1 條第1 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 本名,並以一個為限」。請申述本名對於國民的重要性,以及變更本名的 要件與效力。(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本名之法律地位:姓名條例第1條第1項明定國民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且以一個為限,確立本名之唯一性與公示性。本名為人格權之核心,受民法第19條、第195條保護,並作為親屬、繼承、婚姻、選舉、稅務、金融及不動產登記等權利義務歸屬之基準。
- 二、本名之社會功能:本名表徵個人同一性與尊嚴,使國家得以建立戶籍、人口統計、司法追訴及社會安全制度;亦使交易相對人得信賴戶籍登記,維護交易安全。姓名並承載家族傳承、族群認同與文化意義,故本名之變更不宜任意為之。
- 三、改姓要件:依姓名條例規定,因被認領、被收養、終止收養、原住民身分回復等法定事由,得申請改姓。改姓涉及親屬關係之變動,應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檢附足資證明之文件,經戶籍登記後生效。
- 四、改名與更改姓名要件:改名以同名同姓、與三親等內直系尊親屬同名、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等為限,並有次數限制;更改姓名則限於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出家還俗、執行公務必要等情形。申請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經戶政事務所審查登記。
- 五、變更之效力與限制:變更本名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生效,戶政事務所應換發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並通報相關機關;舊名所為之法律行為不因改名而當然失效,但證件、帳戶、不動產登記等應配合更正。變更仍受文字、公序良俗及次數限制,否准處分得提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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