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
第1題
針對合法受僱在我國工廠工作的外國籍勞工,請回答下列問題: 其是否有權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理由為何? (10 分) 雇主是否應為之提撥勞工退…
題目
針對合法受僱在我國工廠工作的外國籍勞工,請回答下列問題: 其是否有權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理由為何? (10 分) 雇主是否應為之提撥勞工退休金,理由為何?(5 分) 如果雇主關廠歇業,政府機關得否將之遣送出國?法令如何規定? (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勞工保險:合法受僱於我國工廠之外籍勞工,應由雇主申報參加勞工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工廠即為強制投保單位,外籍勞工之受僱身分不因國籍而異;若僱用未滿五人,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得自願參加,惟雇主仍應注意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之規範。
- 二、就業保險:原則上不得參加。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列舉強制投保對象,以本國籍勞工、與本國人結婚並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離婚或喪偶後得繼續居留者,以及經許可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等為限;一般藍領外籍廠工不屬之。其理由在於就業保險提供失業給付等長期保障,立法者以居留身分及就業市場連結為界。
- 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應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規定,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登記、設有稅籍或經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之勞工,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該法未以外國籍為排除事由。外籍廠工既經許可受僱,即應由雇主申報加保,保險費由雇主全額負擔,且不受勞工保險五人門檻之限制。
- 四、勞工退休金:一般藍領外籍廠工非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強制適用對象。該條列舉本國籍勞工、與本國人結婚並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經許可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等,未包括一般移工;故雇主無須依同條例第6條按月提繳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六之新制退休金。惟其仍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金要件及契約約定仍應注意,不能逕認完全無退休保障。
- 五、關廠歇業之處理:政府不得逕行遣送出國。依就業服務法第59條,因雇主關廠、歇業、破產、解散或死亡致聘僱關係終止,且不可歸責於外國人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主管機關應先輔導轉換,以保障其工作權。只有在無法轉換、聘僱許可經廢止或逾期居留等法定情形,才依同法第73條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辦理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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