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
第2題
針對已取得我國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請回答下列問題: 如果雇主對其「扣留證件」,是否已構成勞動基準法第5 條之強迫勞 動?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的看法為何?(10…
題目
針對已取得我國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請回答下列問題: 如果雇主對其「扣留證件」,是否已構成勞動基準法第5 條之強迫勞 動?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的看法為何?(10 分) 其就職期間,是否仍受就業保險法第5 條參加就業保險的限制,理由 為何?(10 分) 其就職期間,雇主是否應為之提撥勞工退休金,理由為何?(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扣留證件與強迫勞動之判斷:勞動基準法第5條所稱強迫勞動,須雇主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違反勞工意願強制其從事勞動。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為,單純扣留護照、居留證等證件,尚不當然等同第5條之強迫勞動,仍應就個案判斷有無以扣留證件為手段,使勞工心生恐懼、無法自由離職或轉換工作;若有,即可能構成。
- 二、扣留證件本身之違法性: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明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扣留其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外國專業人才雖已取得永久居留,仍具外國人身分,雇主扣留其證件者,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罰則處以罰鍰,並令限期返還;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聘僱許可。此一行政責任與勞基法第5條之責任不同,宜分別論述。
- 三、就業保險:已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應參加就業保險,不再受第5條之排除。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第4款明文將「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定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列為強制投保對象;其理由在於永久居留者已在我國形成長期生活與就業連結,宜給予失業保障。
- 四、勞工退休金:雇主應為其提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第4款將經許可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納入適用對象,雇主應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之退休金,儲存於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勞工亦得在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此與一般藍領移工不適用新制之情形不同,應予區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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