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
第4題
針對高齡者(逾65 歲者)之就業,請回答下列問題: 雇主得否與其簽定定期僱傭契約?此是否牴觸勞動基準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而無效?(10 分) 如果求職者懷疑是…
題目
針對高齡者(逾65 歲者)之就業,請回答下列問題: 雇主得否與其簽定定期僱傭契約?此是否牴觸勞動基準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而無效?(10 分) 如果求職者懷疑是因為年齡因素未被僱用,是否有權要求雇主給予解 釋或說明?理由為何?有無法律規定?(10 分) 如果證明其受到年齡歧視,得否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理由為 何?(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得簽訂定期契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8條明定,雇主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勞工,得簽訂定期勞動契約。此為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立法目的在於提高雇主僱用高齡者之意願,使其不受「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之限制。故雇主與逾六十五歲勞工簽訂定期契約,不因違反第9條第1項而無效。
- 二、不牴觸第9條第1項之理由:勞基法第9條第1項係以工作性質區分定期與不定期契約,原則上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但高齡者已達勞基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之強制退休年齡,其勞動關係本得因年齡而終止,立法者遂以特別法容許定期契約。此種設計係年齡與契約期間之調和,並非全面排除勞基法之適用。
- 三、求職者得請求解釋或說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4條第1項禁止雇主因年齡對求職者為差別待遇,但基於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或特定業務需要而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同條第2項明定雇主就但書負舉證責任。同法第5條並規定,求職者因年齡遭受差別待遇,得向雇主請求說明理由,雇主不得拒絕。
- 四、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同法第7條規定,雇主違反第4條第1項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故如能證明因年齡歧視而未被僱用,除財產損失外,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並可依民法第195條主張。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