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
第3題
針對部分工作時間勞工之參加就業保險,請回答下列問題: 就業保險法有關的規定為何?是否為自願/任意保險的設計?(10 分) 從事1 份工作的部分工作時間勞工,其參…
題目
針對部分工作時間勞工之參加就業保險,請回答下列問題: 就業保險法有關的規定為何?是否為自願/任意保險的設計?(10 分) 從事1 份工作的部分工作時間勞工,其參加就業保險之投保薪資如何 量定?(5 分) 依據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目前的函釋,從事2 份以上工作的部分工作時 間勞工,如果非擇一參加就業保險,其月投保薪資是否應併計?如果 同時非自願離職,是否得請求保險人分別核發失業給付?(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就業保險法之規定: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明定,該條所稱受僱勞工包括部分工作時間之勞工,故部分工時勞工原則上仍應由其雇主申報參加就業保險,並非自願或任意保險。其立法目的在於部分工時勞工同樣面臨非自願離職風險,應享有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保障;只要受僱於適用單位,雇主即負有加保義務。
- 二、多雇主之例外設計:同條第3項另規定,部分工作時間之勞工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此係為避免重複加保及保費負擔,屬於強制保險下之「選擇加保」例外,並非將部分工時勞工全面改為任意保險。勞工若選擇其中之一雇主加保,其他雇主即不重複申報;若未擇一,各雇主仍應分別依規定辦理。
- 三、一份工作之投保薪資:同條第4項規定,部分工作時間勞工之月投保薪資申報,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實務上應按其每月實際薪資總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含部分工時適用級距)申報,不得高薪低報;如實際薪資低於基本工資,仍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最低投保級距或部分工時分級表辦理,不能逕以時數折算替代。
- 四、二份以上工作之月投保薪資:部分工時勞工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如未依第5條第3項擇一加保,而由各雇主分別加保者,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函釋認為,其月投保薪資應合併計算,以真實反映其整體薪資水準,並作為失業給付之計算基礎;不得僅以其中一份工作之薪資申報,否則將低估給付額度。
- 五、同時非自願離職之失業給付:如該勞工同時自二個以上雇主非自願離職,依目前函釋,不得請求保險人分別核發失業給付。因其就業保險事故單一,應合併計算保險年資及月投保薪資,僅能請領一次失業給付,並由保險人合併計算後核發;否則將形成重複給付,違反社會保險之禁止重複保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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