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1題
我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與「就業服務法」兩者關於禁止 年齡歧視之規定,有那些差異?40 歲之勞工如認其於求職時遭受年齡歧 視,得向何者提出申訴、申訴依…
題目
我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與「就業服務法」兩者關於禁止 年齡歧視之規定,有那些差異?40 歲之勞工如認其於求職時遭受年齡歧 視,得向何者提出申訴、申訴依據以及救濟內容為何?請申論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兩法規範定位與適用主體之差異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條將中高齡者界定為45歲以上未滿65歲、高齡者為65歲以上,其禁止年齡歧視規定(第6條)僅保護此一年齡區間之求職者與受僱者;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則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為對象,未設年齡門檻,凡因年齡受歧視者均得主張。40歲勞工不在中高齡法保護範圍,僅能依就業服務法尋求救濟,此為兩法最關鍵之差異。
- 二、禁止歧視之內涵與差別待遇類型 中高齡法第7條進一步界定「差別待遇」,包括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教育訓練,薪資給付與福利,以及退休、資遣、離職、解僱等四類不利對待,規範密度較高;就業服務法僅於第5條第1項例示年齡等歧視事由,未就歧視行為類型逐一界定,須透過解釋與地方主管機關認定補充。前者近於「類型化禁止」,後者近於「概括禁止」。
- 三、申訴管道與程序 40歲勞工應向工作地或求職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勞工局、勞動局)提出就業歧視申訴,亦得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反映;實務上各地方主管機關訂有就業歧視申訴案件處理要點,受理後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調查、評議。中高齡法案件明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並定有處理期限;40歲個案不適用該法程序,僅依就業服務法及地方自治規定辦理,此為考生易混淆之處。
- 四、救濟內容 行政上,經認定成立者,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處雇主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事業單位或雇主姓名、名稱,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勞工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88條請求損害賠償,因歧視未被僱用者可請求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對主管機關不受理或認定不成立之處分,得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提起救濟。
- 五、制度評析與建議 兩法併行形成「年齡門檻切割」現象,40至44歲勞工僅能依就業服務法救濟,缺乏類型化之差別待遇定義、專法申訴程序及舉證責任轉換,實務成立率偏低。建議修正就業服務法增訂差別待遇定義與申訴程序、適度調整舉證責任,或將中高齡法適用年齡下修,並強化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之獨立性與統計公開,使年齡歧視之救濟不因年齡門檻而斷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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