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2題
近年我國工程案件有朝向大規模、高樓層及深開挖之趨勢,致施工風險 增加,職業災害比例逐年攀升,職業安全衛生法雖已規範營造事業單位 於施工階段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
題目
近年我國工程案件有朝向大規模、高樓層及深開挖之趨勢,致施工風險 增加,職業災害比例逐年攀升,職業安全衛生法雖已規範營造事業單位 於施工階段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規定,惟其適用對象並未 包含興建大型建築工程之不動產開發商或興建大型廠房之製造業等工 程業主在內,對此缺失我國立法政策如何因應?請以114 年我國職業安 全衛生法新增第15 條之1 有關工程業主防止職業災害責任之規定說明 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問題背景:業主責任之規範缺口 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5條至第18條係以「事業單位」「承攬人」「再承攬人」為規範對象,課以危害告知、安全衛生管理、共同作業協調等義務。惟大型建築工程之不動產開發商、興建大型廠房之製造業業主,並非施工現場之雇主,亦非承攬人,常被排除於適用之外;其卻透過工期、預算、設計變更實質決定施工風險,形成「有權者無責、有責者無權」之失衡。
- 二、立法政策取向:由「施工者責任」擴及「業主責任」 國際勞工組織第167號建築業安全衛生公約要求工程起造者於規劃、設計階段即納入安全衛生考量。114年新增第15條之1,即採「源頭管理」與「業主負責」取向,將一定規模以上工程之業主納入責任主體,使其於規劃、設計、發包、施工各階段均負防止職業災害義務,補足原有規範僅及於施工階段之缺失,並回應工程大型化、高樓層化、深開挖化之風險趨勢。
- 三、適用對象與義務內容 本條以「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為適用門檻,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如樓層數、開挖深度、樓地板面積或工程金額)。義務包括:規劃設計階段實施風險評估,使設計納入安全衛生考量;編列足額安全衛生費用且不得刪減;於契約明定承攬人安全衛生責任與違約效果;選商時審酌安全衛生績效;施工階段設置管理人員、實施查核督導;發生重大職災時配合停工、通報與改善。
- 四、配套機制與罰則 為使義務具實效,須搭配罰則(罰鍰、公布事業單位與負責人姓名、按次處罰)、停工處分,以及與建築法、營造業法、政府採購法之跨機關協力,例如違規紀錄連動建照審查與採購資格;並得與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工程保險費率連動。另應建立業主安全衛生自主管理制度、設計階段風險評估簽證及資訊揭露,使責任可追蹤、可課責、可執行。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