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4題
國際勞工組織(ILO)「公平招募倡議」(Fair Recruitment Initiative, FRI) 與「強迫勞動11 項指標」(11 Indicator…
題目
國際勞工組織(ILO)「公平招募倡議」(Fair Recruitment Initiative, FRI) 與「強迫勞動11 項指標」(11 Indicators of Forced Labour)都將扣留移工 身分證件(Retention of Identity Documents)視為勞動剝削與強迫勞動之 重要警訊之一。請問:扣留移工證件對強迫勞動之意義與產生之影響為 何?我國目前因應之立法政策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扣留證件之意義:從「管理措施」到「控制手段」 身分證件(護照、居留證、工作許可、健保卡)是移工證明身分、合法居留工作、就醫、開戶、求助與返國之憑證。雇主或仲介以「代為保管」為名留置證件,實質上剝奪移工之行動自由與退出選擇,使其無法離職、轉換雇主或向我國機關求助,形成不對等之依賴關係,因而被ILO列為強迫勞動11項指標之一。
- 二、強迫勞動之意義與我國內涵 依ILO第29號強迫勞動公約(Forced Labour Convention),強迫勞動指「以任何懲罰相威脅,非出於自願而要求從事之工作或服務」。扣留證件本身即構成「威脅」與「濫用弱勢處境」之複合手段,常與債務束縛、扣發工資、限制行動自由、隔離、恐嚇威脅等指標併存;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亦將「扣留身分證明文件」列為勞動剝削態樣,屬刑事處罰範圍。
- 三、產生之影響 對移工個人:人身自由受限、無法就醫與求助、工資遭剋扣、遭受不當對待亦不敢申訴,身心壓力與職災風險升高。對企業與產業:形成供應鏈強迫勞動風險,可能遭進口國暫扣令、拒絕輸入或要求盡職調查。對國家:影響國際人權評比、貿易談判與國際形象,遠洋漁業即曾因此受到國際關注。
- 四、我國立法政策(一):禁止留置與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明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身分證件;第57條並就聘僱外國人另設禁止留置護照、居留證等規定,違者依第67條處罰鍰,並得廢止聘僱許可、限期離境;人口販運防制法就勞動剝削設有刑事責任與被害人保護、安置、補償及專案許可。
- 五、我國立法政策(二):制度配套與建議 配套包括:1955外籍勞工諮詢保護專線、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機場入境講習發放「護照自己保管」宣導、勞動檢查與仲介評鑑將留置證件列為重點、放寬轉換雇主與推動直接聘僱以降低對仲介依賴、遠洋漁業之境外僱用與船員管理規範。建議進一步明定證件保管之舉證責任、提高罰則並公布違法雇主、建立強迫勞動國家行動計畫與供應鏈盡職調查指引,使我國法制與公平招募倡議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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