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文化行政 文化行政與文化法規

第4題

我國文化資產空間逐漸增加,使地方政府在管理與營運上面臨沉重負 荷;為因應此困境,有些地方政府開始採取委外經營模式。然而,文化 資產治理不應僅重視行政效率與經營績…

題目

我國文化資產空間逐漸增加,使地方政府在管理與營運上面臨沉重負 荷;為因應此困境,有些地方政府開始採取委外經營模式。然而,文化 資產治理不應僅重視行政效率與經營績效,也應保障公眾的詮釋權,建 構平等對話的公共領域,傾聽多元聲音,並落實公民參與。請問文化資 產的再利用如何實踐治理公共性?(10 分)委外經營的管理模式是否限 制公共參與的可能?應如何避免?請舉例說明之。(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治理公共性的意涵:文化資產再利用不只是空間活化與財務平衡,更涉及「誰的記憶被保存、誰有權詮釋」的公共課題。治理公共性(publicness of governance)要求決策透明、程序參與、責任可課責、資源分配公平,並保障弱勢與在地社群的文化權利,使文化資產成為平等對話的公共領域,而非單向展示的消費空間。
  • 二、實踐途徑:一、資訊公開,揭露修復紀錄、契約內容、營運數據與財務報表。二、多元詮釋,設解說或策展委員會,納入在地居民、原住民族、文史工作者與青年。三、程序參與,於再利用計畫、文資審議與營運規範訂定階段辦理公聽會、參與式工作坊或公民審議。四、空間近用,保留免費或低價公共時段與社區共用空間。五、收益回饋與社區培力。
  • 三、委外經營的限制:以OT、ROT、BOT等方式委外,契約常以權利金、投資額與來客數為績效指標,易產生商業化、門票化與景觀化傾向。營運者為控制成本,可能壓縮公共服務、篩選承租內容、限制言論與集會;資訊不對稱與契約保密削弱監督;地方政府在履約管理上常缺乏專業量能,社區也难以進入決策。
  • 四、避免機制與案例:一、契約明定公共利益條款,包括公共時段比例、在地聘用、票價上限、社區使用空間與違約罰則。二、設營運督導委員會並保留社區代表席位,定期公開履約報告。三、建立內容審議與獨立策展機制,例如華山1914文創園區曾因空間商業化與策展取向引發討論,顯示需保障多元聲音。四、台中審計新村、剝皮寮等案例顯示,在地參與可提升公共性,但須避免過度觀光化。
  • 五、配套建議:一、委外前辦理公共性影響評估並訂定契約範本。二、設置履約管理專責人力與第三方稽核。三、保障承租戶與工會參與。四、以社會投資報酬(SROI)與文化近用指標補充財務KPI。五、建立爭議調解與公民申訴窗口,使公共性成為可監督、可救濟的契約義務,而非宣示性口號。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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