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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文化行政 文化行政與文化法規考古題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文化行政 文化行政與文化法規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當代各國關注企業的社會責任,例如ESG(Environment, Society and
Governance)強調環境、社會與治理績效,常被納入投資評估、法規揭
露與企業永續治理。越來越多的國際案例也顯示,S(Society)的部分已
經納入文化藝術的發展,企業對於文化藝術的支持日漸增加。請提出二個
國際案例來說明該國政府如何推動企業贊助文化藝術的政策?(15 分)
並建議我國可以如何參考與落實?(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ESG中的S已從勞動條件、人權與社區關係延伸到文化藝術。企業贊助藝文被視為創造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凝聚地方認同與提升品牌信任的社會投資,而非單純慈善捐款。國際間多採「政府訂規則、企業出資金、中介組織負責媒合」模式,並以財稅誘因、公開表揚與資訊揭露強化企業投入的意願。 二、案例一為新加坡文化匹配基金(Cultural Matching Fund)。該基金由政府對藝文與文化遺產團體獲得的現金捐款提供一比一配對,設有捐款上限與用途限制,並要求受贈團體揭露治理與財務資訊。這項設計以公共資源帶動私人資金,把企業捐款導向組織能力建構與長期營運,避免只補助一次性活動,也讓企業捐贈可被衡量與課責。 三、案例二為法國2003年《贊助、協會與基金會法》(loi Aillagon)。企業對公益藝文團體捐款可享60%所得稅抵減,上限為營業額0.5%,並創設「企業基金會」(fondation d'entreprise)制度,降低設立門檻。政府另設文化贊助諮詢機制與標章表揚,媒合企業與藝文團體,使贊助具法制化、可預期性,也提升企業參與的正當性。 四、我國現況方面,文化部設有藝文贊助媒合平台,《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提供捐贈抵稅與指定用途機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上市櫃公司編製永續報告書,使藝文投入有機會納入ESG揭露。惟抵稅額度、跨部會認定與成效衡量仍待整合,企業多以單次活動贊助為主,長期夥伴關係與治理資訊揭露不足。 五、建議如下:一、訂定文化ESG指引與成效指標,涵蓋文化近用、社區參與、人才培育,並納入永續報告書揭露範本。二、提高並簡化藝文捐贈抵稅,研議設置「文化匹配基金」。三、由文策院或藝文基金會擔任媒合、盡職調查與成效評估平台。四、建立標章認證與公開表揚,同時要求利益衝突揭露,避免文化政策被商業邏輯取代。
請設計一個人工智慧專案,藉由人工智慧技術的導入,來優化文化事務
的行政流程。請說明你想設計的專案內容,包括:人工智慧的導入被拿
來解決什麼問題?可能帶來那些新的風險?如何設計規範、救濟機制以
降低這些風險?(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專案構想為建置「藝文補助智慧受理與審查輔助系統」,處理補助申請量大、格式不一、審查人力不足、重複補助難以查核與結案核銷耗時等問題。系統以光學字元辨識(OCR)、自然語言處理(NLP)與檢索增強生成(RAG)自動擷取申請書欄位、比對歷年資料、檢核資格與經費編列,並生成審查摘要供委員參考。 二、流程設計上,申請端提供結構化表單與智慧填寫提示;系統進行文件完整性檢核、重複申請與利益衝突比對,標記風險等級;審查端提供相似案例、法規依據與經費合理性分析;結案端以異常偵測(anomaly detection)比對憑證與預算科目。全程採人機協作(human-in-the-loop),AI僅提供建議,核定與否仍由委員及公務人員作成。 三、可能風險包括:一、偏誤與歧視,訓練資料偏重都會或特定類型團體,使小型、偏鄉、原住民族藝文團體被系統性低估。二、幻覺與錯誤引用,生成式AI可能虛構法規或數據。三、資料保護與著作權,申請書含個人資料與未公開創作。四、透明度與問責不足,形成決策黑箱。五、自動化偏誤,承辦人過度依賴系統而怠於實質審查。 四、規範設計宜訂定《文化行政AI應用指引》,明定適用範圍、資料最小化與去識別化、模型卡(model card)與資料卡、演算法影響評估(algorithmic impact assessment)、定期偏誤稽核與外部獨立評估。採購契約應要求可解釋性、資料可攜與禁止再訓練;並設資料治理委員會、資安分級與模型版本控制,保存完整決策軌跡。 五、救濟機制包括:一、告知義務,申請人應知悉AI參與審查並可要求人工複審。二、雙軌審查,AI標記高風險者仍須實質人工審查,不得單獨作成不利處分。三、異議與申訴程序,於行政救濟外增設快速更正管道並明定期限。四、模型爭議事件的停用與回復機制。五、公開年度AI影響報告與申訴統計,接受民意與公民監督。
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推動下,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將2022 年起的十
年(2022~2032)訂為「保護全球原住民族生存、復興推廣原住民族語
言的十年」,並提出《原住民族語言國際十年(2022~2032)全球行動計
畫》回應全球原住民族語言快速流失的危機,透過國際合作來進行原住
民族語言的保存、復振、促進與日常使用。請說明這份計畫重要的觀點
與行動方案?(10 分)請比較這份計畫與《國家語言發展法》關注與提
供的面向有那些相同相異之處,(10 分)並提供我國有用建議與參考。
(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計畫重要觀點:「原住民族語言國際十年(2022~2032)」由聯合國大會決議宣告,並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主導提出《全球行動計畫》。其核心觀點包括:語言是權利而非僅是溝通工具;原住民族語言承載知識體系、世界觀與生物多樣性;應以語言使用者與原住民族為主體(people-centered, rights-based);強調多語言主義、世代傳承與數位賦權。 二、主要行動方案:一、制定並更新國家級原住民族語言政策與法制,設專責機構及穩定財源。二、推動以母語為基礎的多語教育(mother-tongue-based multilingual education)與師資培育。三、建置語言典藏、語料庫與數位工具,搶救瀕危語言。四、強化媒體、廣播與文化產業的語言使用。五、建立參與式監測指標、期中評估與國際合作網絡。 三、相同之處:兩者皆以語言權為核心,承認語言多樣性,強調國家保護義務、母語教育、公共服務可及性與語言復振;皆採專法、專責機制與定期報告;皆關注語言流失危機與世代傳承,並重視數位科技與媒體角色,也都強調語言使用者社群的參與。 四、相異之處:該國際計畫屬國際軟法框架,具全球比較與監測功能,主體明確鎖定原住民族,並強調去殖民與自決;《國家語言發展法》則為國內法,保障對象涵蓋各固有族群語言及台灣手語,範圍較廣,但規範密度與財源保障相對不足。原住民族語言另由《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處理,形成雙軌制度。 五、建議:一、以該計畫指標為基礎建立國家語言發展指標與公開儀表板。二、整合《國家語言發展法》與《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避免資源重疊與落差。三、設語言復振基金與社區自主提案機制。四、將語言保存納入文化ESG與企業贊助項目。五、培育語言科技與族語師資,並參與國際南島語言合作。
我國文化資產空間逐漸增加,使地方政府在管理與營運上面臨沉重負
荷;為因應此困境,有些地方政府開始採取委外經營模式。然而,文化
資產治理不應僅重視行政效率與經營績效,也應保障公眾的詮釋權,建
構平等對話的公共領域,傾聽多元聲音,並落實公民參與。請問文化資
產的再利用如何實踐治理公共性?(10 分)委外經營的管理模式是否限
制公共參與的可能?應如何避免?請舉例說明之。(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治理公共性的意涵:文化資產再利用不只是空間活化與財務平衡,更涉及「誰的記憶被保存、誰有權詮釋」的公共課題。治理公共性(publicness of governance)要求決策透明、程序參與、責任可課責、資源分配公平,並保障弱勢與在地社群的文化權利,使文化資產成為平等對話的公共領域,而非單向展示的消費空間。 二、實踐途徑:一、資訊公開,揭露修復紀錄、契約內容、營運數據與財務報表。二、多元詮釋,設解說或策展委員會,納入在地居民、原住民族、文史工作者與青年。三、程序參與,於再利用計畫、文資審議與營運規範訂定階段辦理公聽會、參與式工作坊或公民審議。四、空間近用,保留免費或低價公共時段與社區共用空間。五、收益回饋與社區培力。 三、委外經營的限制:以OT、ROT、BOT等方式委外,契約常以權利金、投資額與來客數為績效指標,易產生商業化、門票化與景觀化傾向。營運者為控制成本,可能壓縮公共服務、篩選承租內容、限制言論與集會;資訊不對稱與契約保密削弱監督;地方政府在履約管理上常缺乏專業量能,社區也难以進入決策。 四、避免機制與案例:一、契約明定公共利益條款,包括公共時段比例、在地聘用、票價上限、社區使用空間與違約罰則。二、設營運督導委員會並保留社區代表席位,定期公開履約報告。三、建立內容審議與獨立策展機制,例如華山1914文創園區曾因空間商業化與策展取向引發討論,顯示需保障多元聲音。四、台中審計新村、剝皮寮等案例顯示,在地參與可提升公共性,但須避免過度觀光化。 五、配套建議:一、委外前辦理公共性影響評估並訂定契約範本。二、設置履約管理專責人力與第三方稽核。三、保障承租戶與工會參與。四、以社會投資報酬(SROI)與文化近用指標補充財務KPI。五、建立爭議調解與公民申訴窗口,使公共性成為可監督、可救濟的契約義務,而非宣示性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