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檔案管理 檔案技術服務

第1題

請說明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General Records Schedules, GRS)的目 的、用途及在我國檔案管理工作的運用概況。(25 分)

題目

請說明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General Records Schedules, GRS)的目 的、用途及在我國檔案管理工作的運用概況。(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定義與目的: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General Records Schedules, GRS)係針對各機關共通的業務職能,預先訂定檔案保存年限與處理方式的規範,制度源自美國國家檔案暨文件署(NARA)。其目的在避免各機關重複訂定、標準寬嚴不一,並減輕逐案判定之負擔,確保檔案清理與銷毀的一致性及行政效率。
  • 二、用途與功能:(1)作為機關訂定檔案保存年限之直接依據,機關得逕行引用,免除逐案簽報;(2)簡化檔案清理、銷毀審核與移轉流程;(3)統一全國保存年限尺度,便利跨機關檢調與資源共享;(4)作為檔案管理局審核銷毀案件及輔導訪視之參考基準,並可據以推估庫房容量需求。
  • 三、我國運用概況:依檔案法及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檔案管理局自民國93年起陸續訂頒「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涵蓋人事、會計、總務、文書、資訊、法制、採購、研發等共同業務,並視法規變動定期檢討修正。機關引用時應確認版本正確,如因業務特性需調整年限,應敘明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 四、限制與建議:GRS僅適用共通性業務,機關特有核心業務仍須自行訂定保存年限;隨電子檔案、雲端作業與個資法制變動,基準表應滾動修正;另應強化宣導與教育訓練,避免機關誤用舊版或未經評估即套用,致生檔案過早銷毀或保存成本過高之風險。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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