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12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備抵呆帳應以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餘額多少限度內酌量估列?
題目
依所得稅法規定,備抵呆帳應以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餘額多少限度內酌量估列? A. 1% B. 1.5% C. 2% D. 3%
官方答案
- 答案:A. 1%
解析
依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應收帳款、應收票據等債權,得在餘額1%限度內酌量估列備抵呆帳,以因應未來可能發生的呆帳損失,故選A。超過此一限額所估列者不予認列,須於實際發生呆帳時,才得列為損失;1.5%、2%、3%均非本法所定的上限,B、C、D均誤。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