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13題
甲公司為總機構位於臺北市之公司,其民國114 年度國內稅前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乙公司為甲公司在馬來西亞之分公司,稅前所得為1,200 萬元,…
題目
甲公司為總機構位於臺北市之公司,其民國114 年度國內稅前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乙公司為甲公司在馬來西亞之分公司,稅前所得為1,200 萬元,已納所得稅180 萬元;丙公司則為甲公司在德國之分公司,稅前所得為1,000 萬元,已納所得稅250 萬元。請問甲公司之國外已納稅額中實際可扣抵之稅額為多少? A. 250 萬元 B. 380 萬元 C. 430 萬元 D. 440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C. 430 萬元
解析
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應就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稅,國外分支機構已納的所得稅,得在限額內扣抵。全部所得=2,000+1,200+1,000=4,200萬元,稅額=4,200×20%=840萬元;國外所得占全部所得的比例為2,200÷4,200,扣抵限額=840×2,200/4,200=440萬元。國外已納稅額180+250=430萬元,未逾限額440萬元,故可全額扣抵4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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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