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11題

根據稅捐稽徵法的規定,財政部或其授權之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姓名或名稱。此所稱「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根據稅捐稽徵法的規定,財政部或其授權之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姓名或名稱。此所稱「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案件是否屬「確定」欠稅,由稽徵機關視個案情節與公共利益衡酌裁量,不受行政救濟程序之限制 B. 只要稽徵機關依法開立稅額繳款書並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即該當條文所稱之「確定」 C. 經復查決定、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後,納稅義務人未再依法提起後續救濟或不得再聲明不服者 D. 必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完畢,且經核發執行憑證確認查無財產者,始為「確定」

官方答案

  • 答案:C. 經復查決定、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後,納稅義務人未再依法提起後續救濟或不得再聲明不服者

解析

稅捐稽徵法第34條規定,重大欠稅或重大逃漏稅案件須「經確定」後,始得公告欠稅人姓名或名稱,所稱確定係指案件已無從再以通常救濟程序爭執,即經復查決定、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後,納稅義務人未再依法提起後續救濟,或已不得再聲明不服者,故選C。A將是否確定交由機關裁量,忽略救濟程序;B僅開立並送達繳款書,救濟期間尚未屆滿,仍非確定;D以強制執行完畢為要件,混淆徵收與確定之概念。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