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25 題可線上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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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以實際的經濟利益歸屬與事實來課稅,此主要根據下列那一項原則? A. 租稅法律主義 B. 實質課稅原則 C. 量能課稅原則 D. 租稅公平原則

參考解答

  • 答案:B. 實質課稅原則

解析: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明定,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不得僅憑形式外觀,此即實質課稅原則,故選B。A租稅法律主義強調課稅與減免須有法律依據;C量能課稅原則著重依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稅負;D租稅公平原則包含水平公平與垂直公平,均非本題「按實際經濟利益歸屬課稅」所依據之原則。

第2題

根據稅捐稽徵法的規定,有關財政部發布之解釋函令的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該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 B. 該解釋函令若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C. 該解釋函令對於已確定但尚未執行之案件均適用之 D. 該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

參考解答

  • 答案:C. 該解釋函令對於已確定但尚未執行之案件均適用之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財政部解釋函令對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A正確);有利納稅義務人者,對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B正確);對已確定案件不適用(C錯誤,「均適用」不正確);變更見解不利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或指定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D正確)。故C敘述錯誤。

第3題

根據稅捐稽徵法的規定,納稅義務人若有欠稅,下列何者最應優先受清償? A. 普通債權 B. 土地增值稅 C. 抵押權 D.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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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B. 土地增值稅

解析: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其中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更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因此在本題四者中,土地增值稅受償順位最高;抵押權雖優先於普通債權,仍劣後於土地增值稅;所得稅僅有稅捐優先於普通債權的效力,不能對抗抵押權。故選B。

第4題

有關地方自治稅捐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 B.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就中央立法所定房屋稅規定稅率上限,於30%範圍內,予以調高,訂定徵收率 C.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就現有貨物稅附加徵收,但其徵收率不得超過原規定稅率30% D. 各稅受清償原則為:地方稅優先於國稅,鄉(鎮、市)稅優先於縣(市)稅

參考解答

  • 答案:C.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就現有貨物稅附加徵收,但其徵收率不得超過原規定稅率30%

解析: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雖允許地方政府就現有國稅附加徵收,且徵收率不得超過原稅率30%,但貨物稅屬於不得附加徵收的國稅,因此C稱得就貨物稅附加徵收,即屬錯誤。A所稱特別稅課、臨時稅課、附加稅課,以及B依同法第5條於30%範圍內調高房屋稅率上限,均屬地方自治稅捐權限;D所稱地方稅優先於國稅、鄉(鎮、市)稅優先於縣(市)稅,也符合地方稅徵收優先原則。

第5題

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之地價稅有所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的規定,下列何者為其提起租稅救濟的先行程序? A. 向當地國稅局提出查對更正 B. 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C. 向財政部提出訴願 D. 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復查

參考解答

  • 答案:D. 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復查

解析:地價稅為地方稅,由直轄市或縣(市)稅捐稽徵機關(地方稅務機關)核定。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額通知書之稅額不服,應先向原核定機關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不服始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後再提行政訴訟。故先行程序為「復查」。A選項查對更正僅適用稅額通知書記載有明顯錯誤之情形,非救濟程序;B選項行政訴訟為最後階段;C選項訴願係復查後程序,均非先行程序。本題答案為D。

第6題

稅捐稽徵法有關納稅義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共有財產無論是否設有管理人,均應由共有人各按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 B. 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捐,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負繳納之義務 C. 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D. 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如未繳清,不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參考解答

  • 答案:A. 共有財產無論是否設有管理人,均應由共有人各按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故「無論是否設有管理人,均應由共有人各按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之敘述錯誤,A為本題答案。B選項符合第15條,營利事業合併消滅,合併前應納稅捐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負繳納義務;C選項符合第13條,法人等解散清算,清算人分配賸餘財產前應按稅捐受清償順序繳清;D選項符合第14條,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應納稅捐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三者均正確。

第7題

根據稅捐稽徵法的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屆滿時,若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額處分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終結,則其法律效果為何? A. 核課期間照常屆滿,稽徵機關不得再依據救濟結果變更原處分 B. 核課期間自動歸零,自救濟終結之日起重新起算5 年 C. 該案件直接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時效不受核課期間限制 D. 核課期間屆滿時,時效不完成;自行政救濟撤銷或變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1 年內,稽徵機關仍得另行核定

參考解答

  • 答案:D. 核課期間屆滿時,時效不完成;自行政救濟撤銷或變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1 年內,稽徵機關仍得另行核定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稅捐之核課期間屆滿時,若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額處分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終結者,其時效不完成;並自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即撤銷或變更處分確定)之日起,另加1年內,稽徵機關仍得依救濟結果另行核定或變更原處分。故D敘述正確。A選項錯誤,因屆滿時時效不完成,稽徵機關仍得變更;B選項「自動歸零重新起算5年」無據;C選項移送行政執行與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係不同概念。本題答案為D。

第8題

根據稅捐稽徵法的規定,納稅義務人經核准分期繳納,個人、營利事業應繳稅額分別在新臺幣多少金額以上,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A. 100 萬元、200 萬元 B. 150 萬元、300 萬元 C. 100 萬元、150 萬元 D. 200 萬元、4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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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A. 100 萬元、200 萬元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個人應繳稅額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應繳稅額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提供相當之擔保。故個人、營利事業之門檻分別為100萬元、200萬元,A選項正確。B、C、D所載金額均與法規不符。此規範目的在於擔保稅款之徵起,避免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間納稅義務人脫產,以保障國家稅債之實現。本題答案為A。

第9題

若納稅義務人發現復查決定書有明顯的計算錯誤時,下列何者為其最迅速且適當的救濟或調整方式? A. 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更正復查決定書之顯然錯誤 B. 必須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C. 向財政部陳情,要求撤銷該復查決定 D. 重新向原處分機關再次提起復查申請

參考解答

  • 答案:A. 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更正復查決定書之顯然錯誤

解析: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第1項,行政處分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復查決定書若有明顯計算錯誤,屬「顯然錯誤」,納稅義務人最迅速方式為向原處分機關(即為復查決定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無須重新踐行復查或提起訴訟。B選項確認無效之訴適用重大明顯瑕疵,非計算錯誤;C選項陳情非法定救濟;D選項重新提起復查將延宕時程且非必要。故A為正確。本題答案為A。

第10題

根據稅捐稽徵法關於「錯誤溢繳稅款」退稅請求權的規定,若是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導致溢繳,則其退稅請求權期限為何? A. 自繳納之日起5 年內 B. 自繳納之日起10 年內 C. 自繳納之日起15 年內 D. 永久期限均可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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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C. 自繳納之日起15 年內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申請退還;但錯誤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例如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題屬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故適用15年,選C。B的10年為一般錯誤之期間;A的5年係更早期規定;D所稱永久均得申請並無依據。

第11題

根據稅捐稽徵法的規定,財政部或其授權之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姓名或名稱。此所稱「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案件是否屬「確定」欠稅,由稽徵機關視個案情節與公共利益衡酌裁量,不受行政救濟程序之限制 B. 只要稽徵機關依法開立稅額繳款書並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即該當條文所稱之「確定」 C. 經復查決定、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後,納稅義務人未再依法提起後續救濟或不得再聲明不服者 D. 必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完畢,且經核發執行憑證確認查無財產者,始為「確定」

參考解答

  • 答案:C. 經復查決定、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後,納稅義務人未再依法提起後續救濟或不得再聲明不服者

解析:稅捐稽徵法第34條規定,重大欠稅或重大逃漏稅案件須「經確定」後,始得公告欠稅人姓名或名稱,所稱確定係指案件已無從再以通常救濟程序爭執,即經復查決定、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後,納稅義務人未再依法提起後續救濟,或已不得再聲明不服者,故選C。A將是否確定交由機關裁量,忽略救濟程序;B僅開立並送達繳款書,救濟期間尚未屆滿,仍非確定;D以強制執行完畢為要件,混淆徵收與確定之概念。

第12題

根據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對營利事業利息費用之認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非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不予認定 B. 獨資之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得列支利息費用 C. 向金融業以外之借款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 D. 代銷商及經銷商保證金事先約定支付利息,並經查明對方列有利息收入者,得認定利息費用

參考解答

  • 答案:B. 獨資之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得列支利息費用

解析:本題問錯誤者,答案為B。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關於利息費用認列之規定,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屬個人資金往來,不得列為該事業之利息費用,故B敘述錯誤。A非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不予認定;C向金融業以外之借款,其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D代銷商及經銷商保證金事先約定支付利息,並經查明對方列有利息收入者得核實認定,A、C、D均屬正確規定。

第13題

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免稅所得? A. 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 B. 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 C. 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 D. 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衣物、家具之交易所得

參考解答

  • 答案:A. 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

解析:所得稅法第4條第1類規定免稅所得包括:第9款「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選項C)、第19款「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等交易所得」(選項D)。依合作社法第38條及所得稅法第4條第1類第10款,「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免稅(選項B)。選項A「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屬贈與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2類第1款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非免稅所得。

第14題

根據現行所得稅法的規定,下列何者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項目?①災害損失 ②財產交易損失 ③房屋租金支出 ④購屋借款利息 A. ①③ B. ②④ C. ①④ D. ③④

參考解答

  • 答案:C. ①④

解析: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包括:①災害損失(第7款)、④購屋借款利息(第12款,每年上限30萬元)。②財產交易損失屬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時扣除成本必要費用,非列舉扣除;③房屋租金支出非列舉扣除項目(租金支出若非生產營利事業收入,個人支付房租不得列舉扣除)。故正確組合為①④。

第15題

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有關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營利事業之進貨,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 B.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C.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符合一定要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其全部業務收入得按船舶淨噸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 D.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者,得向財政部申請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之營業收入之10%,為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參考解答

  • 答案:C.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符合一定要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其全部業務收入得按船舶淨噸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

解析:選項 A 正確:依所得稅法第37 條第2 項規定。選項 B 正確:依所得稅法第13 條第1 項第7 款,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選項 D 正確:依所得稅法第37 條第3 項,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在境內經營國際運輸,得申請以境內營業收入10%為境內所得額。選項 C 錯誤:依所得稅法第37 條第2 項,總機構在境內經營海運業務者,符合要件經核定者,其境內業務收入得按船舶淨噸位計算所得額,並非「全部業務收入」。

第16題

根據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減除之認定標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房屋內添設冷暖氣設備之支出,得列為費用 ②未實現存貨跌價損失,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③特別股股利,得列為費用 ④出售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A. ①② B. ③④ C. ①③ D. ②④

參考解答

  • 答案:D. ②④

解析:①房屋內添設冷暖氣設備屬資本性支出(增加資產價值或延長耐用年限),應資本化折舊,不得全額列為當期費用;②未實現存貨跌價損失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會計準則,採後進先出法等特定條件下始得認列,一般未實現跌價損失不得列報,故②錯誤;③特別股股利屬盈餘分配性質,非成本費用損失,不得列為費用;④出售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所得查核準則,屬土地增值稅而非營業稅,不得列為營利事業成本費用損失。故②④正確。

第17題

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甲公司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的所得時,其法定的扣繳義務人為下列何者? A. 甲公司之負責人 B. 甲公司 C. 甲公司的財務主管 D. 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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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B. 甲公司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6款及第92條第1項規定,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所得(如利息、租金、權利金等),扣繳義務人為「給付人」,即甲公司本身。負責人、財務主管非法定扣繳義務人;受款人為納稅義務人而非扣繳義務人。

第18題

查定課徵營業稅的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特種飲食業及農產品批發市場兼營美食街之場地出租者,其營業稅率分別為多少及多久繳納一次? A. 1%,3 個月;15%,1 個月;5%,2 個月 B. 1%,3 個月;1%,3 個月;5%,2 個月 C. 1%,2 個月;1%,2 個月;0.1%,2 個月 D. 1%,2 個月;15%,2 個月;0.1%,2 個月

參考解答

  • 答案:A. 1%,3 個月;15%,1 個月;5%,2 個月

第19題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免徵營業稅之規定? A. 私立學校提供的教育勞務 B. 私立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商品 C. 私立學校代辦政府委託之文化勞務 D. 私立學校租借場地給文化機構進行技藝競賽

參考解答

  • 答案:D. 私立學校租借場地給文化機構進行技藝競賽

解析: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6款及施行細則第21條:私立學校提供教育勞務(A)、不對外營業實習商店銷售商品(B)、代辦政府委託文化勞務(C)均適用免徵營業稅。惟私立學校租借場地給文化機構進行技藝競賽屬「場地租賃勞務」,不屬免稅教育勞務範圍,應課徵營業稅,故D不適用免稅規定。

第20題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規定,下列何者須辦理稅籍登記? A. 醫院銷售醫療業務及藥品 B. 教育文化機構提供教育勞務 C. 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社員 D. 經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研究勞務

參考解答

  • 答案:C. 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社員

第21題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規定,營業人按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其銷售額為全部票價或運費 B. 營業人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C. 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 D. 營業人專營稻米、麵粉之銷售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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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A. 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其銷售額為全部票價或運費

第22題

有關營業稅申報繳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若適用零稅率者,無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B.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原則上應由勞務買受人依給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並繳納營業稅 C. 外國技藝表演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演出之營業稅,應向演出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繳 D. 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

參考解答

  • 答案:A.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若適用零稅率者,無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第23題

土地稅法對於長期持有的土地,有減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若適用一般稅率之土地,持有超過30年以上,則其減徵後的稅率結構為下列何者? A. 20%、27%、34% B. 20%、28%、36% C. 20%、26%、32% D. 20%、24%、36%

參考解答

  • 答案:A. 20%、27%、34%

第24題

根據土地稅法的規定,下列何者之地價稅按10‰計徵? A. 自用住宅用地 B. 配偶相互贈與之一般土地 C. 經核准設置之加油站用地 D. 未做任何使用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參考解答

  • 答案:C. 經核准設置之加油站用地

第25題

有關房屋稅的課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房屋稅以每年2 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B. 房屋稅繳納期間為每年5 月1 日至5 月31 日 C. 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每年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 D. 房屋稅的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訂定後,應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參考解答

  • 答案:C. 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每年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

解析: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並非曆年制,而是自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故C稱1月1日至12月31日為錯誤。房屋稅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開徵,納稅義務基準日為2月末日,用以認定該年度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A、B均與現制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