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5題
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之地價稅有所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的規定,下列何者為其提起租稅救濟的先行程序?
題目
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之地價稅有所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的規定,下列何者為其提起租稅救濟的先行程序? A. 向當地國稅局提出查對更正 B. 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C. 向財政部提出訴願 D. 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復查
官方答案
- 答案:D. 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復查
解析
地價稅為地方稅,由直轄市或縣(市)稅捐稽徵機關(地方稅務機關)核定。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額通知書之稅額不服,應先向原核定機關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不服始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後再提行政訴訟。故先行程序為「復查」。A選項查對更正僅適用稅額通知書記載有明顯錯誤之情形,非救濟程序;B選項行政訴訟為最後階段;C選項訴願係復查後程序,均非先行程序。本題答案為D。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