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民事訴訟法

第2題

甲向法院訴請判決命被告乙清償借款400 萬元,於受命法官所進行之準 備程序中,被告乙爭執原告甲所提出之借據上面的借款人蓋章印文雖為 真正,但係遭他人擅取其印章盜…

題目

甲向法院訴請判決命被告乙清償借款400 萬元,於受命法官所進行之準 備程序中,被告乙爭執原告甲所提出之借據上面的借款人蓋章印文雖為 真正,但係遭他人擅取其印章盜蓋,對此甲堅稱借據上之借款人蓋章乃 乙親自所為。於言詞辯論期日中,乙復抗辯該借據乃源於其積欠甲賭債 而書立,但因賭債非債,是以其亦拒絕償還。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針對乙之印章遭他人盜蓋的事實,應由誰負舉證責任?法院應如何處 理乙於言詞辯論時提出之答辯?(30 分) 若法院判決乙敗訴,乙提起上訴後,於上訴審主張其對甲亦有600 萬 元之貨物買賣價金債權,請求互為抵銷,並就抵銷餘額提起反訴,是 否有理?(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印章遭盜蓋之事實,應由乙負舉證責任。甲提出借據,屬私文書;乙已承認借據上印文為真正,依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私文書經本人蓋章者推定為真正。印章由本人或有權之人使用為常態,遭他人盜取盜蓋為變態,乙既主張變態事實,自應就盜蓋之事實舉證;甲僅須證明印文真正,即已盡形式真正之舉證。
  • 二、乙先抗辯盜蓋,後又稱借據係因賭債而書立,前後陳述矛盾,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行使闡明權,令乙敘明真意及是否承認借據為其所蓋。若乙之陳述構成自認,法院應依第279條處理;其後撤銷自認,須經甲同意或證明與事實不符。法院不得僅以矛盾逕為不利認定,仍應就借據真正及原因關係分別審理。
  • 三、乙於言詞辯論始提出賭債抗辯,屬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新防禦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原則上不得主張;法院應先審查有無同條除外情形,例如不甚延滯訴訟、不可歸責於乙或顯失公平。若無例外,應不予斟酌;若有例外,則應准許,並就借據形式真正、借貸合意及交付、賭債事實分別審理,由乙就賭債負舉證責任。
  • 四、乙於第二審始主張600萬元貨款債權抵銷,原則上屬新攻擊防禦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除有該條除外情形外,不得提出;題目未說明該債權於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發生,或乙不可歸責等事實,故原則上不許。惟如不許將使乙須另訴而顯失公平,法院非不得依第447條第1項第6款准許;准許後,若乙證明債權存在,得於400萬元範圍內抵銷。
  • 五、就抵銷餘額提起反訴,原則上不合法。第二審提起反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2項準用第1項,須經甲同意,或符合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乙之貨款債權與甲之借款債權,基礎事實不同,亦非擴張聲明或情事變更,難認符合各該款;甲既未同意,法院應以反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乙僅得就未獲抵銷之餘額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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