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司法行政 行政法與行政救濟法
第1題
某日上午10 時餘,A 載罹患急症之家人前往醫院就醫,情急之下將車停 放於路邊劃設紅線位置,於急診室待了約近22 小時。翌日8 時左右診 治完畢後,A 隨同家人…
題目
某日上午10 時餘,A 載罹患急症之家人前往醫院就醫,情急之下將車停 放於路邊劃設紅線位置,於急診室待了約近22 小時。翌日8 時左右診 治完畢後,A 隨同家人欲開車回家,發現遭舉發共6 次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之規定,並分別處以罰鍰。A 認其僅違規停車一次,並非來 回去留停靠數次,應認僅一次違法行為,再者,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深夜時段(0:00-6:00)之違停,應 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員警未扣除深夜時段逕為舉發,即使扣除深夜時段, 亦平均3 小時舉發一次,實過於浮濫,有構成一事二罰與違反比例原則 之違法。請分析A 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行為數之認定:違規停車屬於「繼續性的違規狀態」,A從上午十時到翌日上午八時都沒有移動車輛,從自然意義上來看只有一個停車行為。不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2款明定,違規停車逕行舉發而駕駛人不在場者,每逾二小時得連續舉發,這是立法者對違規狀態持續存在所作的行為數擬制,把每二小時切分為一次違規行為,也是討論一事不二罰的前提。
- 二、一事不二罰之檢驗:釋字第604號解釋肯認上開連續舉發規定,認為它是考量違規狀態持續對交通秩序與公益的影響,藉由舉發次數來認定行為次數,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尚無違背,但仍應受比例原則拘束。本件六次舉發如間隔均逾二小時,即屬立法允許的連續舉發;反之,間隔不足二小時的部分即失去依據,A得請求撤銷該部分處分。
- 三、深夜時段的勸導: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規定,深夜零時至六時的違規停車,情節輕微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者,員警「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既然條文寫「得」,就屬於裁量授權而非義務,員警未扣除深夜時段而逕行舉發,並不當然違法,A主張員警「應」扣除,於法無據;但如果有裁量怠惰,仍可作為撤銷事由。
- 四、比例原則與緊急避難:A因家人急症就醫而違停,就送醫時點而言,符合行政罰法第13條緊急避難,不予處罰;但急診長達二十二小時,病情穩定後並非不能將車移置,其餘時段難認出於「不得已」,屬於避難過當,得減輕或免除處罰。另外,連續舉發是否過度,應審酌有無以拖吊、勸導等侵害較小手段替代的可能,並考量A的違規情節與公益受侵害程度。
- 五、結論:A主張「僅違規一次」的部分沒有理由,在間隔逾二小時的範圍內,連續舉發是合法的;A主張員警應扣除深夜時段也沒有理由,因為該規定只是「得」勸導。但就緊急避難的初始期間及間隔不足二小時的舉發而言,A的主張有理由,可以請求撤銷,或依行政罰法第13條但書減輕、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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