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司法行政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1題

甲於民國(下同)115 年間,以乙為被告,起訴主張:其於110 年間出 資購置A 屋,並借用乙名義而登記為所有權人,詎乙竟於114 年間擅自 將A 屋售予丙並移…

題目

甲於民國(下同)115 年間,以乙為被告,起訴主張:其於110 年間出 資購置A 屋,並借用乙名義而登記為所有權人,詎乙竟於114 年間擅自 將A 屋售予丙並移轉登記完畢,甲乃請求確認甲對A 屋所有權存在。試 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甲之起訴是否合法?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起訴程式尚屬合法:甲以乙為被告,表明訴訟標的(確認其對A屋所有權存在)及原因事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程式,並已繳納裁判費,形式上起訴合法。惟程式合法僅屬訴之成立要件,與訴有無理由應予區別,不得混為一談。
  • 二、確認利益之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確認之訴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A屋已於114年移轉登記予丙,甲對乙取得勝訴判決亦無從除去丙登記所生之危險,其私法上地位不能因確認判決而獲救濟,難認具備確認利益。
  • 三、被告適格之欠缺:確認物權歸屬之訴,應以否認其權利之現登記名義人為被告。丙現為A屋登記所有權人,否認甲權利者為丙,甲仍以乙為被告,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之情形。
  • 四、實體法律關係之定性:借名登記契約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甲僅取得請求乙移轉登記之債權,並非物權。乙為登記名義人,其出售A屋予丙原則上屬有權處分;丙若善意信賴登記,依土地法第43條、民法第759條之1取得所有權,甲僅能向乙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五、法院之處理:法院應認甲之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及當事人適格,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並宜行使闡明權,告知甲改以丙為被告提起塗銷登記或確認所有權之訴,或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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