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司法行政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2題

甲主張其對乙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借款債權,聲請法院對乙發支 付命令確定,並以其為執行名義對乙執行100 萬元債權且獲清償完畢。 嗣該支付命令經乙以送達不…

題目

甲主張其對乙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借款債權,聲請法院對乙發支 付命令確定,並以其為執行名義對乙執行100 萬元債權且獲清償完畢。 嗣該支付命令經乙以送達不合法為由聲明異議,並經撤銷確定,甲隨即 對乙訴請給付該100 萬元借款並經敗訴判決確定(下稱前訴);乙隨即依 民法第179 條規定,訴請甲返還100 萬元執行款之不當得利(下稱後 訴),甲在後訴中抗辯前後兩訴為不同訴訟標的,且兩造間確實有100 萬 元借款關係,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支付命令之效力與撤銷: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明定支付命令僅具執行力、不具既判力。系爭支付命令因送達不合法經撤銷確定,執行名義歸於消滅,乙所為100萬元給付之目的即不存在,甲受領執行款失其法律上原因。
  • 二、前訴之既判力:甲對乙訴請給付借款100萬元敗訴確定,其訴訟標的為借款返還請求權,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確定判決就該法律關係有既判力,兩造均受「借款債權不存在」之拘束,甲不得再為相反主張。
  • 三、後訴訴訟標的不同:乙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訴訟標的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前訴借款返還請求權不同,前訴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不及於後訴,乙提起後訴並無一事不再理或既判力遮斷之問題。
  • 四、爭點效與誠信原則:前訴就借款債權存否已列為主要爭點,經兩造充分攻防並由法院實質審理判斷,後訴中甲再主張借款關係存在,依爭點效理論及誠信原則、禁反言法理,法院應受前訴判斷之拘束,不得為相反認定。
  • 五、法院之處理:甲之抗辯不可採,亦不得再以借款債權主張抵銷;乙之不當得利請求成立,法院應判命甲返還100萬元及自受領時起之法定遲延利息。甲主張「不同訴訟標的」僅能排除既判力,不能排除爭點效。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