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司法行政 刑法

第10題

有關刑法第226 條妨害性自主致加重結果罪,依照我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有關刑法第226 條妨害性自主致加重結果罪,依照我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加重結果僅限因性交、猥褻行為所造成者,始成立結果加重犯 B. 強制性交罪之結果加重犯,其基礎行為必須為既遂,始成立結果加重犯 C. 本罪第2 項「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而加重處罰,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D. 羞忿之生出與行為人所犯強制性交等性犯罪之間,仍須具有因果聯絡關係存在

官方答案

  • 答案:D. 羞忿之生出與行為人所犯強制性交等性犯罪之間,仍須具有因果聯絡關係存在

解析

刑法第226條妨害性自主致加重結果罪屬結果加重犯,其加重結果(如重傷、死亡、羞忿自殺)須與基礎行為(強制性交、猥褻等)有因果關係。選項D正確指出「羞忿自殺」與性犯罪間仍須具因果聯絡,此乃實務見解核心。選項A錯誤:加重結果不限於性交、猥褻行為直接造成,任何基礎行為導致之結果均包含。選項B錯誤:結果加重犯基礎行為得為未遂,實務認只要著手即可。選項C錯誤:第2項羞忿自殺屬無過失責任(客觀歸屬),行為人不可預見仍應負責,不以可預見為要件。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