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司法行政 刑法
第2題
有關刑法第17 條之結果加重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有關刑法第17 條之結果加重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結果加重犯之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行為可能造成加重之結果,除須能預見之外,對於加重之結果尚須有預見,始對加重之結果負責 B. 基本犯罪不問其為故意犯或過失犯,均得成立結果加重犯 C. 傷害致死罪之成立,如果傷害行為未遂,只要之後發生死亡的結果,犯罪成立 D. 傷害致死罪之成立,行為人前行為不構成傷害罪,縱發生死亡結果,依情形可能構成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不成立本罪
官方答案
- 答案:D. 傷害致死罪之成立,行為人前行為不構成傷害罪,縱發生死亡結果,依情形可能構成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不成立本罪
解析
結果加重犯以故意之基本犯罪加上過失之加重結果為構造,刑法第17條僅要求行為人對加重結果有預見可能性,不以主觀上實際預見為必要,故A錯誤。基本犯罪須為故意犯,過失犯不能成立結果加重犯,B錯誤。傷害致死以傷害罪之基本犯成立為前提,普通傷害未遂不罰,亦不能成立本罪,C錯誤。若前行為不構成傷害罪,依其主觀犯意可能成立殺人罪或過失致死,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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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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