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司法行政 刑法
第8題
我國刑法關於偽證罪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我國刑法關於偽證罪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本罪的行為主體限定是證人、鑑定人或通譯 B. 兩名證人事先同謀,就同一刑案作偽證,二人成立偽證罪之共同正犯 C. 本罪的法律屬性是抽象危險犯 D. 證人在不同審級有數次的偽證行為,依實務見解,只成立一個偽證罪
官方答案
- 答案:B. 兩名證人事先同謀,就同一刑案作偽證,二人成立偽證罪之共同正犯
解析
依刑法第168條規定,偽證罪係身分犯,且因具結作證具有高度屬人性與不可替代性,學說與實務(最高法院判例見解)均認為偽證罪屬「己手犯」(親手犯),非親自履行具結並為虛偽陳述者不得成立正犯,因而二人以上縱有謀議,亦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僅能成立教唆或幫助犯,故B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偽證罪之主體限於依法受訊問之證人、鑑定人或通譯(A正確);偽證罪不以裁判結果產生錯誤為必要,只要具結後就案情重要關係事項虛偽陳述即成立,屬抽象危險犯(C正確);同一審判程序或不同審級就同一案件數次偽證,侵害同一國家審判權法益,實務認為僅成立單純一罪(D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