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1題

立法院中不同政黨對某法律案發生爭議,因某政黨黨團要求,採取黨團 協商方式對該議案進行處理。請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說明我 國法制上為何規劃黨團協商制度,以…

題目

立法院中不同政黨對某法律案發生爭議,因某政黨黨團要求,採取黨團 協商方式對該議案進行處理。請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說明我 國法制上為何規劃黨團協商制度,以及黨團協商程序應如何進行,且當 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協議時,後續立法程序應如何處理?(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制度緣由:我國立法院自第二屆起形成多黨生態,院會表決常因席次接近而陷於僵持;黨團協商(party caucus negotiation)即在正式表決前提供體制內的對話管道,用以降低議事成本、避免冗長杯葛,屬於國會自律與議事自治(parliamentary autonomy)的具體展現。
  • 二、規範目的:協商使少數黨團得以實質參與條文形成,避免多數暴力(tyranny of the majority),並透過版本整合與文字修正提升立法品質;同時搭配屆期不連續原則,促使爭議於會期內聚焦解決,兼具正當性與效率之雙重功能。
  • 三、啟動與組成: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8條以下規定,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委員於院會對議案處理有異議時,亦得經黨團請求協商。協商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組成,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院長主持。
  • 四、進行方式:協商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得邀請提案委員及相關機關人員列席說明。協商應作成紀錄並由各黨團負責人簽名,全程錄影、錄音,以確保透明與問責,並供事後檢驗協商結論之正當性。
  • 五、結論與僵局處理:協商結論送院會宣讀後列入紀錄、刊登公報,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依相關規定處理。協商未獲結論者,得由院長裁決或定期繼續協商;仍無共識時應回歸院會,依議事規則進行討論與表決,不得以協商為由無限期阻撓議事或變相凍結議案。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