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2題

立法院在審查某行政命令時,指出該規定應以法律定之,主管機關不應 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加以規定。請依釋憲實務與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 說明立法院為何可以作出此一判斷,…

題目

立法院在審查某行政命令時,指出該規定應以法律定之,主管機關不應 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加以規定。請依釋憲實務與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 說明立法院為何可以作出此一判斷,並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 說明立法院審查行政命令之程序。(3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判斷依據之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明定應以法律定之之事項,包括憲法或法律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及其他重要事項;第6條並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立法院即據此取得審查行政命令有無逾越法律保留之基準。
  • 二、判斷依據之二:司法院釋字第443號理由書建立層級化法律保留(stufenweise Vorbehalte)體系,區分憲法保留、絕對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及無須法律保留之事項。涉及人民自由權利限制者應由法律定之;以命令補充者,其授權之目的、內容與範圍須具體明確。
  • 三、判斷依據之三:釋字第313號、第390號、第394號、第514號及第680號等一再強調授權明確性原則(principle of definiteness);重要性理論(Wesentlichkeitstheorie)亦要求對基本權或重大公共利益具本質重要性之事項,應由立法者自行決定,行政命令逾越者即屬違反法律保留。
  • 四、審查程序(一):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各機關依職權或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院會;出席委員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經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 五、審查程序(二):依第61條,委員會應於交付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查,逾期視為審查完畢,必要時得經院會同意展延一次、最長二個月,並扣除休會期間。依第62條,審查後認有前述情形者,提報院會決議通知原訂頒機關更正或廢止,該機關應於二個月內為之,逾期該命令失效;無瑕疵者則提報院會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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