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4題
假設中央政府因近年來證券交易稅收增加,欲制定法規,規定在未來三 年將發放社會救助金給特定經濟狀況較困難的人民,期滿之後,再依據 當時中央政府的財政狀況,決定是否…
題目
假設中央政府因近年來證券交易稅收增加,欲制定法規,規定在未來三 年將發放社會救助金給特定經濟狀況較困難的人民,期滿之後,再依據 當時中央政府的財政狀況,決定是否繼續發放。請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 規定,說明此種法規的廢止程序是否有特殊規定?如果中央政府三年後 想延長該法規的效力,應該如何進行?(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性質定性:本題法規明定三年施行期限,屬「限時法」,並採落日條款(sunset clause)之立法技術,與常態法不同。其目的在使立法者於期限屆滿前重新檢視政策成效與財政狀況,保留政策退場機制,避免法制僵化並維持財政紀律。
- 二、廢止之特殊規定: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3條,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第22條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程序,僅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故三年期滿,該法規自動失其效力,無須另行提出廢止案。
- 三、與一般廢止之區別:一般法律之廢止,依第21條須有機關裁併、事項執行完畢、情勢變遷或新法取代等情形,並依第22條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限時法以期限屆滿為當然廢止事由,程序簡化,但主管機關之公告義務不得省略,以維護法安定性與人民之預見可能。
- 四、延長之程序:依第24條第1項,法律定有施行期限而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送立法院審議;其期限於會期內屆滿者,應於會期結束前送立法院審議。延長仍屬法律案,須經三讀程序並由總統公布,不得以行政命令代之。
- 五、未及時延長之後果與建議:若未於期限內送審或未完成立法,期滿即當然廢止,不得溯及繼續發放,欲再辦理須重新制定法律。建議主管機關提前評估財政、預算編列與政策成效,於期限屆滿前及早送審,並於法案中明定銜接條款,避免給付中斷。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