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3題
某直轄市議會制定法規,規範該市自治事項應以何種自治法規進行規 定;又該市政府針對中央政府委辦之業務,另制定規定。請依據地方制 度法規定,說明該二法規的生效程序,…
題目
某直轄市議會制定法規,規範該市自治事項應以何種自治法規進行規 定;又該市政府針對中央政府委辦之業務,另制定規定。請依據地方制 度法規定,說明該二法規的生效程序,以及其法位階效力。(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規定性:直轄市議會就自治事項議決者為自治條例(autonomous ordinance),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第26條稱「直轄市法規」;市政府就中央委辦業務訂定者為委辦規則(delegated rules),依第31條得依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授權訂定,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 二、自治條例之生效程序:經議會議決後函送市政府,市政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定有罰則者,應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發布。自治法規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第29條、第32條參照)。
- 三、委辦規則之生效程序:由市政府訂定後函報委辦機關核定,經核定後始得發布,未經核定不得逕行發布;其效力亦自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此與自治規則僅須函報備查者有別,反映委辦事項所受之上級指揮監督關係。
- 四、法位階效力(自治條例):依第30條第1項,自治條例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並由行政院或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函告;自治團體認有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釋字第527號參照)。
- 五、法位階效力(委辦規則):依第30條第3項,委辦規則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及中央法令,牴觸者由委辦機關函告無效。蓋委辦事項本質仍屬中央事務,地方僅立於受託執行地位,故其規範位階低於中央法令,並受中央依第75條所為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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