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法制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第1題
寡母甲與其獨子乙及媳婦丙三人共同居住在甲所有的H 屋,並收藏有一 幅本土知名畫家的油畫P。丁曾向甲出價新臺幣(以下同)120 萬元求購 遭拒,後丁知乙缺錢,私下…
題目
寡母甲與其獨子乙及媳婦丙三人共同居住在甲所有的H 屋,並收藏有一 幅本土知名畫家的油畫P。丁曾向甲出價新臺幣(以下同)120 萬元求購 遭拒,後丁知乙缺錢,私下向乙表示,如果乙能拿P 畫售讓給丁,願意 付100 萬元現金購買。乙回家慫恿甲讓乙「妥善保管」P 畫,甲心想P 畫遲早歸乙所有,遂將P 畫交給乙保管。數日後,乙通知丁已經取得P 畫,願以100 萬元現金價售讓,並約定於115 年1 月1 日付款取畫,後 雙方依約完成交易。同年6 月1 日甲去世。試問:丁是否於何時取得P 畫的所有權?(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定性:甲將P畫交給乙「妥善保管」,因此成立寄託契約,乙僅取得直接占有;P畫所有權仍歸甲。乙以自己的名義將畫售讓並交付給丁,屬於無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其效力未定,須經有權利人承認,始生效力。
- 二、丁不成立善意取得:依民法第801條、第948條規定,動產受讓人須善意,才受保護。丁曾向甲出價遭拒,又私下慫恿乙取得畫作,明知乙無處分權,屬於惡意;故115年1月1日交付時,丁未取得P畫所有權。
- 三、繼承使該處分事後補正:甲於115年6月1日死亡,乙為獨子,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8條規定單獨繼承P畫,成為有權處分人;丙為媳婦,不是繼承人。依民法第118條第2項規定,無權利人處分標的物後,若取得該權利,其處分自始有效。
- 四、結論:丁於115年1月1日取得P畫所有權,而非於6月1日取得;乙事後繼承,使原本的無權處分溯及生效。若採「乙取得權利時處分確定有效」之見解,也不改變丁最終取得所有權之結果,僅在時點論述上略有差異。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