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法制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第2題
車商甲將一輛市價100 萬元的A 車,在促銷活動中以88 萬元賣給顧客 乙,雙方約定於6 月6 日交車付款。6 月4 日深夜,丙駕B 車狂飆,因 轉彎失控而衝撞…
題目
車商甲將一輛市價100 萬元的A 車,在促銷活動中以88 萬元賣給顧客 乙,雙方約定於6 月6 日交車付款。6 月4 日深夜,丙駕B 車狂飆,因 轉彎失控而衝撞A 車,A、B 二車均車頭全毀,已無法修復。試問:乙 得向何人主張何種民法上權利?(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危險負擔:A車於6月4日毀損時尚未交付,依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承受,故危險仍由出賣人甲負擔,甲因標的物滅失而給付不能。
- 二、甲免除給付義務,乙也免對待給付:甲就A車毀損並無可歸責事由,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免除給付義務;乙依民法第266條第1項免對待給付,得拒付88萬元;若已付款,得依同條第2項請求返還。
- 三、代償請求權:本件給付不能是因為可歸責於第三人丙的侵權行為,乙得依民法第225條第2項向甲請求讓與甲對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請求甲交付其已受領之賠償物。
- 四、乙對丙直接請求的限制:乙尚未因交付取得A車所有權(民法第761條參照),不是所有權人,因此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且丙是因過失飆車,也難認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債權,故乙對丙無直接請求權。
- 五、結論:乙得向甲主張民法第266條免對待給付及第225條第2項代償請求權;對丙則原則上不得直接請求損害賠償。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