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法制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第4題
甲、乙、丙分別為A、B、C 三筆互相緊鄰土地的所有人。甲主張A 地 為袋地,只有藉由通行B 及C 地,方能通行至附近公路,但因溝通未 果,乃以乙、丙為被告,訴請…
題目
甲、乙、丙分別為A、B、C 三筆互相緊鄰土地的所有人。甲主張A 地 為袋地,只有藉由通行B 及C 地,方能通行至附近公路,但因溝通未 果,乃以乙、丙為被告,訴請確認甲對B 部分土地(面積20 平方公尺) 及對C 部分土地(面積20 平方公尺)均有通行權。乙抗辯稱:甲利用 B 地通行部分,面積至多只有10 平方公尺,其餘應藉由C 地通行;丙 亦抗辯稱:甲利用C 地通行部分,面積至多亦只有10 平方公尺,其餘 應藉由B 地通行。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乙不服而提起上訴,丙 並未聲明不服。試問:乙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丙?(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乙一人提起上訴,其效力是否及於未聲明不服的丙,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判斷本件是否為必要共同訴訟。
- 二、訴訟標的之整體性:甲雖分別對乙、丙請求確認B、C地的通行權,但袋地通行權的範圍應依民法第787條第2項「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整體判斷,通行路線與面積不宜割裂。
- 三、必要共同訴訟之定性:本件通行方案涉及B、C兩筆周圍地的全體所有人,實務多認為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周圍地的全體所有人為被告,且訴訟標的對於乙、丙必須合一確定。
- 四、上訴效力: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及上訴不可分原則,乙上訴之效力及於丙,丙視為上訴人,第二審應就B、C的通行範圍一併審理,丙的部分不因其未上訴而確定。
- 五、附論:若採普通共同訴訟說,則乙上訴的效力不及於丙,丙的部分先行確定;然而通說與實務傾向必要共同訴訟說,因此本題應認為乙上訴的效力及於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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