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法制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第3題

甲在乙直轄市內有土地一筆,甲向管轄的丙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主張乙 未經甲許可,擅自在甲土地上整修一條A 通道,並供附近居民通行使用, 乙應返還該無權占有的A 通道…

題目

甲在乙直轄市內有土地一筆,甲向管轄的丙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主張乙 未經甲許可,擅自在甲土地上整修一條A 通道,並供附近居民通行使用, 乙應返還該無權占有的A 通道予甲。乙則抗辯A 通道涉及公用地役關 係,並非無權占有。丙高等行政法院以甲起訴內容,涉及民法上因無權 占有而請求返還所有地,乃以裁定移送管轄之丁地方法院審理。丁法院 受移送後,認為該事件涉及公法關係所生爭議,該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 請附理由說明:丁法院得否以裁定再移由丙高等行政法院審理?(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程序經過:丙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本件是民法上因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所有地的事件,遂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1項裁定移送給丁地方法院;丁地方法院受移送後認為本件屬於公法爭議,涉及如何處理審判權的消極衝突。
  • 二、受移送法院受拘束力: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規定,移送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不得再以裁定把事件移回原法院。
  • 三、應報請司法院解釋:受移送法院如認為自己沒有受理訴訟的權限,依上述同條第3項規定,應報請司法院解釋,由司法院統一解決審判權歸屬,以避免法院之間循環移送、延宕訴訟。
  • 四、結論:丁法院不得以裁定將本件再移由丙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而應報請司法院解釋;如移送裁定尚未確定,則應透過抗告程序尋求救濟,附此敘明。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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