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法制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1題
甲騎機車行經某路口,差點被違規逆向行駛的汽車撞上,甲按喇叭示警, 不料汽車駕駛乙竟下車與甲對罵,甲繼續長按喇叭蓋過乙的叫罵聲,氣 不過的乙便打開後車廂想要取出西…
題目
甲騎機車行經某路口,差點被違規逆向行駛的汽車撞上,甲按喇叭示警, 不料汽車駕駛乙竟下車與甲對罵,甲繼續長按喇叭蓋過乙的叫罵聲,氣 不過的乙便打開後車廂想要取出西瓜刀,甲見狀立即上前對乙臉部噴灑 辣椒水,並迅速關上後行李箱,乙的眼睛疼痛難耐,提告傷害。刑法上 應如何評價甲之行為?(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按喇叭、長按喇叭及與乙對罵,原則上僅屬道路交通或社會秩序維護問題,尚難該當刑法上的傷害或強制罪;刑法評價的重心,應放在甲對乙臉部噴灑辣椒水及關閉後車廂的行為。甲主觀上認識乙正打開車廂取刀,客觀上亦存在即將發生的攻擊,故有防衛情狀。
- 二、按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所謂「現在」,包括侵害已開始或即將發生者,不以刀已取出、已揮砍為必要。乙打開後車廂欲取西瓜刀,依一般社會通念,已達迫切威脅,甲得實施防衛。
- 三、辣椒水會刺激眼睛、造成疼痛,形式上可能該當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關閉後車廂亦可能涉及第304條強制罪。惟甲的行為是為排除乙取刀攻擊,具防衛意思,且辣椒水僅造成暫時性疼痛,非致命或重大傷害,相較於西瓜刀可能造成之生命、身體危險,手段尚屬必要且相當。
- 四、正當防衛不要求防衛者先行逃避或採取「最後手段」,亦不要求空手奪刀;只要防衛行為適合、必要且未顯失均衡即可。甲長按喇叭固可能激怒乙,但乙直接升高為持刀攻擊,兩者顯不相當;題旨亦未顯示甲係故意挑釁以製造防衛情狀,故不構成挑唆防衛而喪失防衛權。
- 五、結論:甲對乙噴灑辣椒水及關閉後車廂,均屬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不成立傷害罪、強制罪;亦無防衛過當可言。至乙眼睛疼痛如逾一般暫時性刺激而達重傷程度,仍應就手段與結果另行審查比例,但依題旨尚難如此認定。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