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法制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2題
失業的甲深夜於高鐵站外騎著機車閒晃,見乙女隻身一人背著皮包走出 高鐵站,竟心生劫財歹念,駕車尾隨於後,行經偏僻的無人路段時,驅 車疾駛並伸手拉扯乙肩上的皮包,未…
題目
失業的甲深夜於高鐵站外騎著機車閒晃,見乙女隻身一人背著皮包走出 高鐵站,竟心生劫財歹念,駕車尾隨於後,行經偏僻的無人路段時,驅 車疾駛並伸手拉扯乙肩上的皮包,未料皮包背帶纏住乙的手掌,乙被拉 扯後失去平衡並向前撲倒,頭部撞到電線桿底座,當場陷入昏迷。儘管 甲認為乙不立即送醫會有喪命的可能,且當地人煙罕至,可能不會有人 發現倒臥路旁的乙,但慌亂之下,還是將乙與皮包留在現場而逕自逃離。 乙數小時後被路人發現送醫,但因撞擊電線桿底座時已造成嚴重的顱內 出血,於急診室中身亡。事後確認,即便甲於乙失去意識時立即將之送 醫,亦無法挽回其性命。刑法上應如何評價甲之行為?(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尾隨乙,趁乙不及防備,驅車伸手拉扯其肩上皮包,已著手於搶奪;但皮包背帶纏住乙手掌,甲未將皮包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最後並將皮包留在現場,故未生取得財物之結果,僅成立刑法第325條第3項、第1項之搶奪未遂。題旨未顯示甲以強暴、脅迫壓制乙至不能抗拒,宜不論以強盜罪。
- 二、乙因背帶纏住手掌被拉扯倒地,頭部撞擊電線桿底座而死亡,該死亡結果與甲之拉扯行為具有因果關係,且拉扯行進中被害人跌倒受傷,客觀上並非不可預見,甲應成立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此與搶奪未遂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三、刑法第325條第2項之搶奪致死,以搶奪既遂為前提;甲既未取得皮包,不能論以搶奪致死。若採少數說認加重結果犯不以基本犯罪既遂為必要,則可能成立搶奪致死,惟本文採基本犯罪須既遂之見解。甲亦不成立強盜致死。
- 四、甲離去時,乙已昏迷而無自救力;甲因自己先前的搶奪行為造成乙生命危險,依刑法第15條第2項負有防止結果發生之保證人義務,其不為送醫而離去,應成立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有義務遺棄罪。若實務就「依法令」採較嚴格解釋,則應另行檢討較輕之遺棄罪,惟多數說仍可導出保證人地位。
- 五、惟乙之死亡係初始撞擊所致,縱甲立即送醫亦無法避免,故甲之遺棄行為與死亡間欠缺結果避免可能性,不成立第294條第2項之遺棄致死,亦不另成立不作為殺人既遂。甲所犯搶奪未遂與過失致死依想像競合處斷,遺棄罪則另成立,二者數罪併罰。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