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3題

甲為中央某部會法制處薦任第九職等科長。甲公餘之暇對新興科技法律 深感興趣,遂於某知名網路平臺開設名為「科技法學沙龍」之付費訂閱 專欄,定期發表自行撰寫之法學分析…

題目

甲為中央某部會法制處薦任第九職等科長。甲公餘之暇對新興科技法律 深感興趣,遂於某知名網路平臺開設名為「科技法學沙龍」之付費訂閱 專欄,定期發表自行撰寫之法學分析文章。該專欄營運皆由平臺系統自 動處理,甲僅單純提供文稿,然因訂閱人數眾多,甲每月自該平臺獲取 之「訂閱分潤」高達新臺幣十餘萬元。因該專欄頗具業界影響力,某知 名跨國科技公司A(非甲所屬機關之業務管轄或監督對象)遂主動邀請 甲於週末期間擔任無給職之外部法遵諮詢委員。雙方約定甲不領取薪 資,惟A 公司每年會以研究補助金名義發放等值於新臺幣數十萬元之公 司股票選擇權(Stock Options)予甲,作為其提供法制意見之對價。甲 未向所屬機關提出任何申請或備查,即逕行允諾並參與A 公司之週末諮 詢會議。甲之所屬機關知悉後,認定甲前述二行為均嚴重違反公務員服 務法之兼職與兼營商業禁止規定,擬移送懲戒。甲則提出以下抗辯:撰 寫專欄並獲取分潤,純屬個人言論自由與智慧財產權之正當行使,且於 下班時間為之,毫無怠忽職守;擔任A 公司諮詢委員非屬常態受僱,且 該公司非其監督對象。試問:依現行公務員服務法及銓敘部相關函釋意 旨,甲「開設付費訂閱專欄獲取分潤」以及「擔任A 公司諮詢委員並受 領股票選擇權」之行為,是否適法?請附具理由詳述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規範架構: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第15條限制兼職,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兼任教學、研究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同意。其規範目的在確保公務員專心本職、維持品位,並避免利益衝突與不當輸送。
  • 二、專欄分潤部分:甲於網路平臺開設付費訂閱專欄、定期供稿、按月獲取十餘萬元分潤,具持續性、營利性與規模性,並非偶一為之之投稿,實質上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經常性事業經營,該當第14條「經營商業」;縱認未達經營商業程度,亦屬第15條之兼任業務,須經服務機關同意,甲未申請即屬違反。
  • 三、言論自由抗辯不足採: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及智慧財產權固受保障,惟公務員因身分負有特別義務,立法者以法律對其營業及兼職自由所為限制,屬對言論自由之合理限制,仍須通過比例原則審查;且是否於下班時間為之,不影響兼職禁止之適用,銓敘部函釋一再指明兼職不以上班時間為限。
  • 四、A公司諮詢委員部分:甲受聘為跨國科技公司外部法遵諮詢委員,並參與週末諮詢會議,屬「兼任他項業務」,依第15條應先經服務機關同意或備查;甲未提出任何申請即逕行允諾,程序上已屬違法。A公司非其業務管轄或監督對象,僅涉及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判斷,不影響服務法兼職限制之成立。
  • 五、股票選擇權之定性:雙方雖約定「無給職」,惟A公司每年以研究補助金名義發放等值數十萬元之股票選擇權,實質上係提供法制意見之對價,屬有給報酬,不得以名義規避。股票選擇權為衍生性金融商品,非公司法上之股東出資,甲所取得者為未來認購權利,具財產價值,更足認其兼任具對價性與經常性。
  • 六、法律效果與建議:甲之兩行為均違反服務法,機關得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並依公務人員懲戒法第2條移送懲戒,處分種類包含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機關宜建立事前申請、實質審查及利益迴避之審核機制,並就與本職相關之專業寫作另行研議明確界線。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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