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2題
甲為中央某部會所屬「○○署」署長(簡任第十三職等首長)。甲於60 歲時辦理自願退休。離職後第2 年,甲受聘擔任國內知名「A 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有給職「最高…
題目
甲為中央某部會所屬「○○署」署長(簡任第十三職等首長)。甲於60 歲時辦理自願退休。離職後第2 年,甲受聘擔任國內知名「A 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有給職「最高策略顧問」。經查,甲於退休離職前3 年, 曾以署長身分親自主持審查會議,並核准發給A 公司極具商業價值之獨 家產業開發特許執照。甲遭移送法辦時抗辯:其於A 公司僅擔任幕僚性 質之「顧問」,未具備公司法上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身分,不具決策 權,自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旋轉門條款」。試問:甲離職後擔任A 公 司顧問之行為,是否違反「旋轉門條款」?甲之「顧問非屬公司法上負 責人或經理人,故不受限制」之抗辯是否成立?請析述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旋轉門條款之規範依據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公務員於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其立法目的在防止離職公務員利用原職務之資訊、人脈與影響力,形成利益輸送或不當關說。
- 二、本條構成要件有四:主體為離職公務員;期間為離職後3年內;對象為與離職前5年內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職務類型為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四者兼具即屬違反,不以實際發生利益輸送或損害為必要,亦不問是否支領報酬。
- 三、甲之抗辯不成立。條文係將「顧問」與董事、監察人、經理並列,明定為獨立之禁止類型,規範重點在於實際提供諮詢、影響決策之實質功能,而非公司法上之形式負責人身分。甲受聘為有給職「最高策略顧問」並實際參與策略諮詢,縱無董事、經理頭銜,仍屬本條所稱顧問。
- 四、本件該當性分析:甲於離職後第2年受聘,仍在3年期間內;其退休前3年以署長身分主持審查會議並核准A公司獨家產業開發特許執照,該職務與A公司業務具直接監督管理關係,屬「職務直接相關」(銓敘部函釋亦採實質認定);A公司為營利事業。從而甲之行為該當第16條構成要件。
- 五、法律效果與建議:違反者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並得依公務人員懲戒法移送懲戒,縱已退休亦得為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之處分。實務上應採實質認定標準,避免以職稱變換規避,並宜建立離職後就業申報與審查機制。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