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法律廉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1題

甲有意參選A 市議員,其住在鄉下的父親乙為支持甲當選,乃事先將戶 籍遷入A 市。乙也慫恿其弟丙(即甲之叔叔)遷戶籍至A 市支持甲,丙 因此亦將戶籍遷入A 市以便…

題目

甲有意參選A 市議員,其住在鄉下的父親乙為支持甲當選,乃事先將戶 籍遷入A 市。乙也慫恿其弟丙(即甲之叔叔)遷戶籍至A 市支持甲,丙 因此亦將戶籍遷入A 市以便投票支持甲,但乙、丙二人均仍實際居住於 鄉下。其後,甲自認選情看漲,向B 索賄,B 交付甲賄款,雙方約定甲 當選後幫B 促成將其農地變更為建築用地。選舉時,乙投甲一票,丙因 故未投票,最後甲暴冷門落選。試討論本案中甲、乙、丙可能應負之刑 責?(3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乙成立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本罪要件為:主觀上須有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之意圖,客觀上須以虛偽遷徙戶籍之方式取得投票權,並進而投票。乙實際居住於鄉下,僅形式上將戶籍遷入A市,屬於「虛偽遷徙」;其目的在使甲當選,且選舉日確實投甲一票,已取得投票權並行使,因此主、客觀要件均該當。乙雖為甲之父,但本罪不因親屬關係而阻卻,乙仍成立本罪。
  • 二、丙不成立本罪。丙雖同樣虛偽遷徙戶籍並取得投票權,但選舉當日因故未投票。依實務通說,本罪以「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為要件,僅遷籍而尚未投票者,屬構成要件不該當;本罪又無處罰未遂之規定,故丙不成立犯罪。丙亦不成立幫助犯,因幫助犯以正犯行為存在為前提,而丙並無正犯行為可供從屬。
  • 三、甲就乙、丙遷籍一事不負刑責。題旨並未顯示甲與乙、丙之間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乙係自行基於支持甲之意思而遷籍;甲既未教唆亦未幫助,自不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或教唆犯。縱甲事後知悉上情,亦不因而取得正犯地位;單純默許或消極不阻止,尚不足認定其有共同犯罪之意思。
  • 四、甲向B索賄部分不成立賄賂罪。甲行為時僅具候選人身分,不該當刑法第121條、第122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之公務員受賄罪。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處罰「未為公務員時預以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而於為公務員後履行」者,甲落選未就職,亦未履行,構成要件不該當,且本罪無未遂處罰。甲既有履行真意,亦難認成立詐欺取財罪。
  • 五、小結:乙成立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罪,丙、甲均不成立犯罪。至乙、丙虛報遷徙戶籍,是否另涉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實務上有爭議,晚近多認戶政機關對遷徙事實有實質審查權而不該當,僅依戶籍法裁處罰鍰,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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