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法律廉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2題

甲回家時撞見其妻正在屋內與A 進行性交行為,甲極度憤怒之下乃隨手 持木棍衝進屋內暴打A,A 遭打傷後立即逃出屋外;甲怒氣未消,仍持 木棍繼續緊追,A 遭逼至絕境…

題目

甲回家時撞見其妻正在屋內與A 進行性交行為,甲極度憤怒之下乃隨手 持木棍衝進屋內暴打A,A 遭打傷後立即逃出屋外;甲怒氣未消,仍持 木棍繼續緊追,A 遭逼至絕境,情急之下匆忙橫越馬路,不幸遭乙超速 駕駛之車輛撞死。事後鑑定,因A 衝出之距離太近,縱使乙當時未超速 亦無法避免撞死A 之結果。請討論甲、乙可能應負之刑責?(3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毆打A部分成立義憤傷害罪。甲撞見配偶與A性交,當場持木棍毆打,客觀上足以激起一般人無可容忍之憤慨,符合刑法第279條「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人」之要件,應論以義憤傷害罪,而非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通姦雖經釋字第791號解釋除罪化,惟僅影響通姦罪之成立,不影響「義憤」之道德評價。倘A所受傷勢達重傷程度,則應改論同法第278條。
  • 二、甲持棍追趕致A死亡部分,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甲之追趕使A陷於絕境而倉促橫越馬路,若無甲之追趕,A不致身陷車道,兩者具條件因果關係;甲違反不持械追擊他人至道路邊緣之注意義務,所製造之風險亦在死亡結果中實現,且A慌不擇路衝入車道並非異常介入,具客觀預見可能性與可歸責性。
  • 三、乙超速部分不成立過失致死罪。依題旨鑑定,A衝出距離過近,縱乙未超速亦無法避免撞擊,則乙之超速與A死亡間欠缺條件因果關係(除去超速,結果仍發生),亦不符客觀歸責中「風險實現」之要件。乙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政義務,應受行政罰,不負刑事責任。
  • 四、甲追趕行為之其他評價與競合。甲持棍緊追,使A被迫橫越馬路,另可能該當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惟此與過失致死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甲毆打之傷害行為與後續追趕致死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甲不得主張正當防衛,因通姦並非現在不法之侵害。
  • 五、小結:甲成立義憤傷害罪與過失致死罪,依數罪併罰處斷;乙不成立犯罪。考生作答時宜先處理甲之傷害故意與死亡結果間之主觀連結,再依次檢驗因果關係、客觀歸責與競合,層次分明始能取得高分。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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