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法律廉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3題
於審判中,法官囑託刑事警察局鑑定被告張三尿液是否有毒物反應,檢 驗員李四進行鑑定後,刑事警察局以機關名義出具鑑定報告。張三主張, 報告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的…
題目
於審判中,法官囑託刑事警察局鑑定被告張三尿液是否有毒物反應,檢 驗員李四進行鑑定後,刑事警察局以機關名義出具鑑定報告。張三主張, 報告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的陳述,且未有實際進行鑑定之人的具 名,請求其到場說明,並接受交互詰問。試問,張三的主張及請求是否 有理由?法院應如何處理?(3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定位:本題涉及機關鑑定報告之證據能力,以及被告對實際實施鑑定人之對質詰問權。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採傳聞法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第206條、第208條第1項明定鑑定之經過及結果得以報告方式為之,屬「法律有規定者」之傳聞例外。
- 二、機關鑑定報告原則上具證據能力,但須具備形式要件。依第208條第1項,法院得囑託相當之機關鑑定,並準用第203條至第206條之1;第206條要求報告應記載鑑定之經過與結果,第202條則要求鑑定人於鑑定前具結。本件僅以刑事警察局名義出具,未載明實際鑑定人李四並由其具結,形式上已有瑕疵,亦使法院無從審查其專業資格與中立性。
- 三、張三主張報告係審判外陳述,部分有理由。該報告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然因有第206條、第208條之特別規定,尚非當然無證據能力;真正問題在於未具名具結,致鑑定方法與結論無從檢驗,並使被告實質上喪失詰問之對象,程序保障有所欠缺。
- 四、張三請求傳喚李四到場說明並接受詰問,為有理由。依第208條第2項,實施鑑定之人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準用第166條至第167條之7之交互詰問規定;對質詰問權並為憲法第16條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之核心保障(參釋字第582號、第789號意旨),法院不得僅以機關名義出具報告即拒絕其請求。
- 五、法院處理方式:應先命刑事警察局補正,提出由李四具名並具結之鑑定報告;次依職權或聲請傳喚李四到庭以言詞說明並接受交互詰問,無正當理由不到者得依第178條裁處罰鍰並拘提;若仍無法到庭,該報告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之唯一或主要證據,法院應另行囑託其他機關補充鑑定,或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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